序号 | 标的名称 | 政府采购品目 | 型号规格 | 数量单位 | 数量 | 总价(元) |
1 | 2024年湘江新区道路安全检测服务(包三)市府 | 技术测试和分析服务 | 按照有关技术规范,有针对性地对湘江新区市府片区指定道路路段进行专业的道路空洞检测和风险评估。 | 项 | 237.686 | 831901 |
合计金额小写: 831901 元 合计金额大写:捌拾叁万壹仟玖佰零壹元整 |
标的名称:2024年湘江新区道路安全检测服务(包三)市府
采购范围:对梅溪片区指定道路进行专业的道路空洞检测和风险评估;车道总长237686m,单价3.5元/m/车道,合同总价831901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项目现场完成检测服务,提交成果报告。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82330.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乙方向甲方提交成果文件并经签收后,在财政下次拨付计划中安排支付合同金额的70%作为进度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7975.2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5,说明:成果通过验收合格后,在财政下次拨付计划中安排支付合同金额的2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1595.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待质保期满(2年)余款在财政拨付计划中安排支付
序号 | 道路名称 | 起止点 | 类别 | 路长(m) | 车道数量 | 计算式 | 车道总长(m) |
1 | 银杉路 | **大道-西二环 | 主干道 | 4496 | 8—9 | 681*9+1526*8+2289*8 | 36649 |
2 | **景观道 | 潇湘大道-铬盐厂 | 主干道 | 3965 | 4 | 1613*4+2352*4 | 15860 |
3 | 谷岳路 | **景观道-岳华路 | 主干道 | 1569 | 6 | 249*6+668*6+652*6 | 9414 |
4 | 佑母塘路 | 岳华路-**景观道 | 主干道 | 1672 | 8 | 607*8+1065*8 | 13376 |
5 | 西二环-郡兴路 | 主干道 | 1171 | 8 | 1171*8 | 9368 | |
6 | 岳华路 | 咸嘉湖路-银杉路 | 次干道 | 5573 | 4—6 | 614*4+389*4+750*6+1202*6+1159*6+1459*6 | 31432 |
7 | 观沙岭路 | 银杉路-谷岳路 | 次干道 | 2317 | 6 | 1037*6+1280*6 | 13902 |
8 | 岳北路 | 观沙岭路-**大道 | 次干道 | 711 | 2—4 | 423*2+288*4 | 1998 |
9 | 茶子山路 | 西二环-**景观道 | 次干道 | 3582 | 6 | 952*6+1668*6+962*6 | 21492 |
10 | 北津城路 | 岳华路-银杉路 | 次干道 | 783 | 6—7 | 280*7+503*6 | 4978 |
11 | 长望路 | 西二环-银杉路 | 次干道 | 1465 | 4—9 | 228*4+292*6+225*9+720*8 | 10449 |
12 | 边洲围路 | 银杉路-潇湘大道 | 次干道 | 1057 | 4 | 1057*4 | 4228 |
13 | **路 | 西二环-杜容西路 | 主干道 | 710 | 8 | 710*8 | 5680 |
14 | 湘岳路 | **大道-潇湘大道 | 次干道 | 1214 | 2—8 | 285*6+66*4+243*8+620*2 | 5158 |
15 | 银双路 | 谷丰路-银盆南路 | 次干道 | 2426 | 4—6 | 2305*4+121*6 | 9946 |
16 | **北路 | 雷锋大道-望青路 | 次干道 | 1233 | 8 | 1233*8 | 9864 |
17 | **大道 | 西二环-永信路 | 主干道 | 3004 | 6—14 | 380*8+997*12+778*9+849*14 | 33892 |
小计 | 237686 |
注:检测长度为预估长度,不作为甲方承诺检测长度,最终以实际检测长度为准,付款金额不超过中标金额831901元。
5.2.2工作的内容及目标要求
(1)使用专业道路探地雷达设备,探测以上路段地下疑似病害体目标。
(2)通过全路段检测,查找存在的安全隐患,为道路的使用及病害体的处置提供科学依据。
(3)探测过程采用无损性检测,应防止对道路产生损伤。
(4)排水管网所经道路地下空洞等不良地质情况探测,探测深度为-7米;
(5)按采购人要求,对其他地下管线有可能影响道路安全的重点地段进行重点检测;
(6)有可能影响道路安全的深基坑的检测。
(7)探测工作全部完成后,提交完整探测报告,一式七份。
(8)中标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需在3日内对开展探测工作,服从采购人的检测安排。
(9)检测单位要根据城市道路地下介质复杂、管线密布等特点制定适合的探测技术方案,探测成果要有真实性、可靠性。
(10)在采购人后续安全隐患处置过程中,成交人应配合采购人及施工单位的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必要时配合补充探测。
5.2.3检测成果
(1)地下空洞等不良地质的分布范围、深度等信息明确;
(2)所检测的具体隐患地点坐标及周边建筑参照物有明确图示;
(3)探测数据在规定的误差允许范围内、相关数据调查正确无误等;
(4)提供相关电子文本图表。
5.2.4成果报告要求
探测作业和成果检验完成后,应编写物探成果报告。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工程概况,应包括工程的依据、范围、内容、目的和要求;人员、仪器设备及计划安排;探测范围内的基本情况;探测工作条件;相关探测工作量和开竣工日期等。
(2)探测方法和仪器设备,探测作业依据的标准。
(3)探测质量控制及检查。
(4)隐患探测成果及成果检验。
(5)存在的问题及处理措施。
(6)隐患状况分析。
(7)结论和建议。
(8)探测工作相关记录、数据和资料。
(9)相关附图与附表(含隐患点或地段的位置坐标及周边明显参照物;隐患点或地段的范围、深度等检测数据)。
5.2.5检测人员要求
(1)驻现场检测人员专业、年龄结构配备合理齐全;
(2)检测人员应按照工程需要按期进场到位开展工作;周期检测过程中检测方应每天向采购人提交每条道路检测的情况,解释或说明疑似地点位置、大小等,并说明疑似原因。
(3)派驻场的检测组人员须经采购人单位确认,未经采购人单位书面批准不得随意调换;
(4)检测负责人如有不尽其职或虚名挂靠,采购人有权要求撤换,直至要求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中标人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按照长财采购【2024】5号文标准执行。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货物及其材料的各项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合同和相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和标准,验收过程中产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标准:
(1)中华人民****建设部****研究所于2016年10月31日颁布《道路塌陷隐患雷达检测技术导则》(RISN-TG024-2016);
(2)中华人民**国国家****总局****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7月2日颁布《城市地理信息系统设计规范》(GB/T 18578-2008);
(3)中华人民****建设部与中华人民**国****总局于2012年12月25日联合发布《市政工程计量规范》(GB 500857-2013);
(4)中华人民**国****总局****委员会2001年3月9日颁布《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18314-2009);
(5****建设部2007年9月4日颁布《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探测规范》(CJJ7-2007);
(6)中****建设部2011年11月22日颁布《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7)中****运输部2009年3月2日颁布《公路工程物探规程》(JTG/T C22-2009);
(8)中华人民****建设部2018年2月14日颁布《城市地下病害体综合探测与风险评估技术标准》(JGJ/T437-2018)。
以上相关标准以国家最新颁布的为准。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3.4本项目服务质量保证期为2年。服务质量保证期内若出现任何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的由中标人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乙方必须充分了解分析本项目的相关要求,认真组织高水平的技术人员进行项目实施工作,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内容。
6.2 甲方负责项目的总协调,监控项目进展情况,督促乙方进行有序而高效的工作,乙方完成规定的工作内容提请甲方进行验收。
6.3 乙方必须指定检测测量方案,按操作规程作业,文明施工,安全施工,乙方施工过程中,对乙方自身或者第三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与甲方无关。
6.4 乙方不得将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转委托,亦不得通过出借资质或者挂靠的形式由其他第三方提供服务。如存在上述情况,不论检测报告是否通过评审验收,甲方均有权拒绝支付服务费用:如服务费已经支付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全部返还。
7.违约责任7.4合同生效后,合同各方应严格遵守合同的条款,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7.5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法定事由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机关证明后,双方**协商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法律规定可部分或全部免除其责任。
11.1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责任。
11.2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公章): | ****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 乙方(公章): | ****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
地址: | ****诚兴园5栋5楼 | 地址: | **省**市市辖区郑东新区**大道与湖心环路交叉口西南角正商环湖国际1号楼9层907号 |
法定代表人: | 彭国宏 | 法定代表人: | 王继伟 |
委托代理人: | 李志奇 | 委托代理人: | 张宁 |
电话: | 0731-****2005 | 电话: | 0371-****5529 |
传真: | 0731-****0260 | 传真: | 0371-****55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