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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25%股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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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5万元 人民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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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7 |
网络竞价 |
1、标的企业注册资本为34400万元,实收资本为30796万元。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为8600万元(其中实缴部分为7699万元,未实缴部分为901万元)。标的企业正在办理减资事项,拟将注册资本减至30796万元。如本股权转让事项先于减资事项完成,则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未实缴部分实缴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如减资事项先于本股权转让完成,则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为7699万元。 2、其他详见北交所备查文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 2、意向受让方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须在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000万元至北交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未交纳和逾期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 2、(1)本项目经信息披露期满,若仅产生1家意向受让方,则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成交,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2)本项目经信息披露期满,若产生2家及2家以上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不涉及保证金扣除条款的其余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后3个工作日内依其他意向方申请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 3、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交易价款支付至北交所指**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4、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先用于补偿北交所及各方交易服务会员的各项服务费,剩余部分作为对转让方的经济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有权按照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产生2家及2家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北交所交易规则的。 5、意向受让方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1)本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支付能力及商业信用;(2)本方同意本项目被确定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后5个工作日内,受让方一次性支付除保证金外全部剩余交****交易所指**算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3)本方同意北交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交易价款一次性****银行账户;(4)本方已知悉标的企业涉及的减资事项并同意:如本股权转让事项先于减资事项完成,则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未实缴部分实缴义务由本方承担;如减资事项先于本股权转让完成,则转让标的对应注册资本为7699万元。 6、本项目信息披露期即为尽职调查期限,意向受让方在本公告期内有权利和义务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全面了解标的状况。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意向受让方已详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接受本项目公告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评估报告等全部备查文件等内容,并已自行完成全部尽职调查,已对受让进行独立决策和判断,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和承担本次受让标的所带来的一切风险和后果,自愿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意向受让方不得以未查阅、勘察或未审慎查阅、勘察相关资料及标的或不了解标的状况和瑕疵为由,****交易所主张任何抗辩或不履行任何义务(包括但不限于退还标的、解除《产权交易合同》、或者要求退还、减少交易价款或者基础服务费等),不得以****交易所承担任何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