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实验室(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0月29日
合同包1:
更正事项: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
原公告的合同包1中标状态:中标,更正为:未中标。废标原因为:****公司、成****公司、******公司、****公司(质疑人)先后书面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对采购结果的质疑,质疑人质疑事项简述如下: 中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专业相机镜头1、专业相机镜头3、专业相机镜头4、专业相机镜头5、专业相机镜头6、专业相机镜头7、相机镜头转接环、全画幅单反相机、全画幅微单数码相机、全画幅微单数码相机2、全画幅微单数码相机3、专业电影摄像机2、专业电影摄像镜头2、影视级电影机专用镜头1、影视级电影机专用镜头2、专业摄像机超长焦镜头、手持式K摄录一体机、专业级设备安全箱、专业采访话筒1、专业采访话筒2、调色台”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本项目不涉及进口产品”的要求。 针对质疑人提出的质疑,采购代理机构第一时间向中标人发出质询函,要求其对质疑人提出的相关问题进行说明。中标人针对质疑事项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交了回复函证实质疑的投标产品为进口产品,质疑人质疑事项成立。 经过进一步调查及调研,虽然市场上索尼、佳能****加工厂和组装过程,在国库司针对进口产品中回答的是“《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所称的进口产品,是指终端产品,即采购标的本身是进口产品,如果产品制造中使用进口零部件,无需报批;但如果采购标的为零部件,则应当在获得财政部门核准后,****政府采购活动。”故在本项目实际操作中,存在零部件为单独标的物的情况,部分单独镜头确实存在进口等问题,故无法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鉴于以上情况,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对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提出的质疑,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应当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应当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之规定,采购人决定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1月27日
无
名称:****
地址:**市**区汇兴路519号
联系方式:0813-****56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名称:****
地址:**市**区汇东丹桂大街蓝鹰海岸综合楼二楼
联系方式:0813-****222
3.项目联系方式项目联系人:刘女士
电话:0813-****222
****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