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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编号:****
二、项目名称:**县鹤鸣山体育公园设施设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投诉人”)
住所地:**省凉山州**市袁马路金色极地
被投诉人:**县文****旅游局(以下简称“采购人”)
住所地:**省**市**县下寺镇**大道185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不服采购人于2024年10月24日就**县鹤鸣山体育公园设施设备(项目编号:****)作出的质疑答复,于2024年10月29****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10月29日已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2024年9月27日,本项目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公告;2024年10月14日发布中标公告,公告载明本项目的成交供****商贸有限公司。采****商贸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9****政府采购合同,并于2024年10月31日发布合同公告,截至目前合同正在履行中。
投诉事项1:谈判文件的资格审查要求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未明确供应商须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
投诉事项2:采购需求未明确实现项目目标的所有技术要求,未充分考虑可能影响供应商报价和项目实施风险的因素。
投诉事项3:质疑答复与事实明显不符。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事项1-3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中华人民**国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驳回投诉人全部投诉事项。
****政府采购当事人认为本决定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可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0****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