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7日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昆山市)

审批
江苏-苏州-昆山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8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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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7****环境局拟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作出审批意见的公示(**市)
发布日期: 2024-11-27 17:51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我局拟对下列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审批决定,现将拟作出审批决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从即日起,5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0512-****9128 0512-****9110

邮箱:****@163.com

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提出听证申请。

一、拟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序号

项目名称

建设地点

建设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项目概况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公众参与情况

1

****吸塑盘、载带生产项目

**市周市镇顺昶路88号3号厂房3楼

****

******公司

年产吸塑盘150万个、载带1000万米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吸塑成型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甲苯、乙苯、苯乙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臭气浓度、苯乙烯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2

**法尔****公司塑料产品生产项目

**省**市**市周市镇****路688号9号楼1楼

**法尔****公司

******公司

年产电动工具注塑件500万个、汽车注塑零部件3000万个。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粉碎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丙烯腈、1,3丁二烯、苯乙烯、甲苯、乙苯、氨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及其修改单,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非甲烷总烃、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及其修改单,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苯乙烯、氨、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3

**威****公司塑料制品加工项目

**市周市镇金茂路1255号3号房

**威****公司

******公司

年加工塑料制品300万件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该项目实施后,注塑、印刷、烘干废气由集气罩收集经一套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一根15米高排气筒排放。

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1标准;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438-2022)表3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4

******公司钻针加工项目

**市周市**家路61号4号房

******公司

******公司

年加工钻针200万支

1.该项目实施后,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生****设备处理后回用于漂洗工段,不外排。

2.该项目实施后,喷砂废气经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清洗废气加强车间通风无组织排放。

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5

**市锦溪镇2023年度生态河道建设工程项目

锦溪镇百家荡河道、顾家荡河道、加泾南港河道、三联新开河河道、**港河道、孙家浜河道

**市锦溪****公司

****公司

对百家荡河道、顾家荡河道、加泾南港河道、三联新开河河道、**港河道、孙家浜河道进行河道综合整治,同时建设生态护岸、河道绿化、生态修复等相应配套设施。

1. 严格落实水环境保护措施。施工期生活污水依托区域现有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其他废水经隔油、沉淀等预处理后回用,严禁直接排入周边地表水体。

2. 做好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强化施工管理,严格控制施工期物料装卸、运输、堆放等过程中的扬尘和废气污染。施工扬尘执行**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32/4437-2022)表1标准。

3. 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选用低噪声施工机械和作业工艺,不得擅自从事夜间噪声作业,在敏感目标附近施工应采取有效降噪措施,施工期噪声排放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

4. 落实固体废物处理处置措施。施工期产生的建筑垃圾等固体废物应及时收集清运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地点,严禁乱丢乱弃。生活垃圾应定点收集存储,由环卫部门定期统一处理。

6

**市****公司塑料盒生产项目

****开发区双华路119号3号房、4号房、5号房、6号房

**市****公司

**绿****公司

现因公司发展需要,**市****公司拟投资1200万元人民币,****开发区蓬朗陈家浜路146号3号厂****经济开发区双华路119号3号房、4号房、5号房、6号房,租赁厂房建筑面积为4838.13平方米。项目建成后预计年生产塑料盒1000吨(主要为窗帘盒、渔具盒、透明包装盒等)。

1.本项目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生活污水接管至******公司****处理厂,执行******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

2.本项目成型加工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达标排放,非甲烷总烃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含 2024 修改单)表5标准,热熔胶挥发产生的废气经集气罩收集活性炭吸附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厂界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 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7

******公司锅炉改造项目

**市巴城镇天竺路1号

******公司

**金****公司

******公司灰砂砖生产过程需使用蒸汽蒸养,现有项目蒸汽来自自备的1台额定蒸发量为4t/h的轻质柴油锅炉。考虑到现有锅炉建设年限问题及柴油使用过程中的产废情况对环境的危害,现拟对轻质柴油锅炉进行拆除,替换为1台4t/h燃气蒸汽锅炉。改建前后,公司产品方案及产能不变。

1.项目实施后,不新增生产废水及生活污水排放。

2.项目实施后,天然气锅炉燃烧废气通过FQ-1排气筒排放,燃烧产生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有组织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2/4385-2022)中表1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8

**福杰康****公司汽车塑胶零部件、家电塑胶零部件、医用塑胶类耗材生产项目

**市巴城镇**路33号3号房

**福杰康****公司

******公司

年产汽车塑胶零部件5000万件、家电塑胶零部件4000万件、医用塑胶类耗材2000万件

1.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巴城****公司,执行**市巴城****公司接管标准。

2.项目注塑产生废气经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破碎颗粒物经设备配套袋式除尘器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氨、苯乙烯、甲苯、乙苯、丙烯腈、1,3-丁二烯、四氢呋喃、TDI、MDI、IPDI、PAPI、丙烯酸、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丁酯、甲基丙烯酸甲酯有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非甲烷总烃、颗粒物、甲苯无组织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及其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氨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标准,丙烯腈、苯系物无组织排放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执行**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标准。

3.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采取有效减振、隔声、消声等降噪措施并合理布局,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区标准。

4.按“减量化、**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危险废物必须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加强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过程的环境管理。本项目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的规定要求,防止产生二次污染。自项目建成投产之日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依法进行申报登记。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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