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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学校****学校管理办法》及《关于进一步明确人力**服务机构和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天人社发〔2014〕11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天人社发〔2018〕37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天人社发〔2021〕136号)等文件规定,我局依法受理**市耀富****学校注销办学许可申请。经审核决定,同意注销**市耀富****学校办学许可,并收回办学许可证,现批准依法予以注销,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示。
****学校办学许可机构名称:**市耀富****学校
****学校办学许可证编号:****
法人:唐耀琳
学校地址:****车站综合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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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