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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 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1-26 |
信息名称: | 徐02环罚决字〔2024〕38号 | ||
文号: | |||
时效: | |||
****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徐02环罚决字〔2024〕38号
当事人名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岑玲玲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90367X5
地址:**龙**中三村
****公司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一案,我局经过现场调查,于2024年10月16****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徐02环罚告字〔2024〕38号),你公司在规定时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申请,现该案已审查终结。
一、违法事实和证据
2024年9月9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公司热熔拉丝工段正在生产,配套建设的一套二级活性炭+过滤棉废气收集处理设施风机未开启未运行,现场打开热熔拉丝工序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二级活性炭及过滤棉已全部堵塞,且生产车间大门敞开未密闭,现场进行了录像。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9****提供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复****公司基本信息进行调查的事实。
2、2024年9月9****出具的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公司****公司代理人接受调查的事实。
3、2024年9月9****出具的法律文书****公司法律文书送达的有效地址。
4、2024年9月9****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和告知违法的事实。
5、2024年9月9****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6、2024年9月9****环境局制作的现场照片、执法****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及存在的违法事实。
7、2024年9月9****提供排污许可证复****公司违法行为进行调查的事实。
8、2024年9月9****提供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项目环评批复材料、环评验收****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9、2024年9月29****环境局调取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徐环罚决字〔2023〕02-057****公司进行调查的事实。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二、行政处罚及行政命令的依据、种类
现依据《中华人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根据本案违法事实、违法情节等自由裁量因素,对照《长江三角洲区域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附表6-3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如下:
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整)。
另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命令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如已改正,此项行政命令执行完毕。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陆仟元整(¥56000元整)”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生态环境局****中心主楼9楼919室)领取“**市通用电子缴款通知书”,****银行缴纳上述罚款(缴款方式可采用对公转账、****银行、支付码扫码三种缴款方式)。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公司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此件一式两份,一份存档,一份送达当事人)
****环境局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