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 | 项目名称 | 应急医院配套道路工程(一期) |
标段编号 | ****001001 | 标段名称 | 应急医院配套道路工程(一期) |
工程类型 | 施工 |
本招标项目 应急医院配套道路工程(一期)施工 已由 ****政府 批准,招标人为 **** ,招标代理机构为 **** ,建设资金来自 财政资金 。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 施工 进行公开招标,特邀请有兴趣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2.1项目概况
2.1.1 建设地点:**市区
2.1.2 工程规模:项目位于**区观音山街道,应急医院东侧,南起人民东路,北至钟秀东路,线路全长约1.6km,本工程投资额约4000万元。
2.1.3 合同估算价:人民币4000万元
2.1.4 工期要求: 180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4年12月31日,竣工日期:2025年6月28日(具体开工时间以建设单位通知为准)。
2.1.5 质量要求:合格。
2.2 标段划分及招标范围:本工程共1个标段。应急医院配套道路工程(一期)范围内的道路、桥梁、排水、交安、监控工程,具体详见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施工图纸。
3.1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和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2 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资格(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同时具有安全考核合格证书(B证),同时还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
(2)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或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特别提醒:本工程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必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文件要求使用并提供证书,如未按文件要求提供证书,该证书无效,视为项目负责人的资格不符合要求。
3.3 拟派项目负责人业绩要求: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2800万元(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备注:①业绩证明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②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③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如在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则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④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3.4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其他要求:
3.4.1 有独立订立合同的能力;
3.4.2 企业的资质类别、等级和项目负责人注册专业、资格等级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4.3 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
3.4.4 拟派项目负责人为投标人正式员工(必须提供:投标人与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3.4.5企业和拟派项目负责人近2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串通投标、弄虚作假、以他人名义投标、骗取中标、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受到建设等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3.4.6企业近1年(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不含项目负责人多投多中后放弃)、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
3.4.7 企业近3个月(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没有因拖欠工人工资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市、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3.4.8投标人或者拟派项目负责近5年内(自投标截止之日起往前推算)人在招标人之前的工程中没有履约评价不合格的,履约评价不合格名单:无。
3.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若为联合体投标的,牵头单位及联合体成员均需满足要求)。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状态,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委员会,资格审查不通过。
3.6 投标人不得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3项规定的情形。
3.7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未尽之处具体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中的“资格评审标准”。
4.1招标文件获取时间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 2024年12月24日09时30分;
4.2招标文件获取方式:投标人使用“标证通”、“国信CA”或“CFCA”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获取;
本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中“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是指:“**市公共**交易电子交易平台”。
5.2 逾期上传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本次招标采用资格后审方式进行资格审查,资格评审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采用 综合评估法 □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合理低价法 ,评标标准和方法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 **建设工程招标网、 **市公共**交易网 上发布。
招标人名称:****
地址:**市**路成功大厦5楼
联系人:王先生 电话:0513-****0379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 址:**市**路58****研究院9号楼24楼
联系人:杜赟、陈娟 电话:137****0999
电子邮箱:****@qq.com
2024 年 11月 29 日
评标办法中所需投标人提供的可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资审条件、业绩、奖项、相关人员资格证书等,具体材料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需从诚信库中获取的材料”) 一律经**市备案的企业诚信库导入投标文件中的相应模块作为评审依据,否则在评标时评委会将不予认可。无需在诚信库备案的证明材料,投标人应将其清晰扫描并直接上传于投标文件中的其他材料中,投标人自行承担因扫描模糊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尚未在**市办理企业诚信库备案的投标人应在编制投标文件之前尽快办理。
开标时特别说明:
本工程采用远程不见面交易的模式,开标当日,投标人无需到达现场(但项目负责人须按招标文件要求到达现场参加答辩),在任意地点通过鸿雁不见面交易系统及相应的配套硬件设备(摄像头、话筒、麦克风等),完成远程解密、评标办法与系数抽取、文件传输、提疑澄清、开标唱标、结果公布等交互环节,具体内容和规定详见招标文件。
一、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综合评估法。
二、本工程的投标人不得少于三个,否则开标失败,招标人将依法重新组织招标。
三、开、评标顺序:资格审查→商务技术文件评审→确定参加投标报价文件评审的单位→投标报价文件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四、本次资格审查采用合格制,投标人只有满足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后,方可参与后续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审。
五、本工程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实行两阶段评标。具体如下:
第一阶段:商务技术文件开标评标。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进行商务技术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评审,按照商务技术文件总分从高到低的顺序进行排名并按下列数量确定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的单位。当投标人≧9个时,取前9名;当投标人<9个时,则所有单位均进入第二阶段评审。如有得分相同时,则同时进入第二阶段评审。未进入第二阶段开标评标的投标文件不再参与后续评审,系统中将作无效标处理。进入第二阶段的商务技术文件得分计入总得分。进入第二阶段的投标家数不再因异议、投诉等情形递补。
投标人综合得分=商务技术文件得分+投标报价得分。
评标入围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1 | 评标入围条件 | 投标文件存在所列情况之一的,不再进行后续评标: √至投标截止时间止,未足额递交投标保证金; √投标函中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期限;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质量标准未响应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投标函中载明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投标限价)。 | |||||||||||||||||||||||||||||||||||
2.1.2 | 评标入围方法和数量 | 全部入围 | |||||||||||||||||||||||||||||||||||
初步评审 |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人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有法定代表人的电子签章并加盖法人电子印章 |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
暗标 | 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的要求 | ||||||||||||||||||||||||||||||||||||
2.2.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须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须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
资质证书 | 具备有效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须提供:有效的资质证书。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要求 | 为投标人的正式员工,并同时具有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须同时提供以下材料:①中华人民**国建造师注册证书(注册在投标人单位)(凡建造师注册证书未发放到位的,可由省辖市建设(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注册建造师执业证明);②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证)(注册在投标人单位);③投标人与拟派项目负责人双方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书。 特别提醒:须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040号)文件要求执行。 | ||||||||||||||||||||||||||||||||||||
投标项目负责人 业绩 |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竣工或交工验收证书时间为准)承担过单项工程合同金额2800万元(金额以合同金额为准)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并在该业绩中担任项目负责人。 须同时提供:中标通知书(直接发包项目可不提供中标通知书,但须提供发包人出具的加盖单位公章的直接发包证明)、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缺一不可,否则不予认可。 注:①竣工验收证明是指由建设单位组织工程建设各方验收合格,并签署相应的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竣工验收证明须同时由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盖章认可,否则不予认可。 ②若中标通知书、合同和竣工验收证明三项证明材料中载明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则载明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同一人。如项目负责人发生过变更的,则需提供经建设单位同意的变更证明及备案材料(如在工程完成70%工程量前变更项目负责人的,则该工程的业绩属于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的业绩)。 ③如上述业绩证明材料未能体现相应要求,须提供经建设单位加盖公章的书面证明材料,否则不予认可。 | ||||||||||||||||||||||||||||||||||||
拟派项目负责人 无在建工程 | 项目负责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 ②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并且: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或者,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 ③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 须提供:①项目负责人是非变更后无在建工程的,提供经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四章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或②项目负责人是变更后无在建工程(必须原合同工期已满且变更备案之日已满6个月)的证明材料、或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或因故不能按期开工、且已办理了项目负责人解锁手续、或④项目负责人有在建工程,但该在建工程与本次招标的工程属于同一工程项目、同一项目批文、同一施工地点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情况且总的工程规模在项目负责人执业范围之内的证明材料。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4.1项规定;须提供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的扫描件、投标保证金成功缴纳或办理凭证,采用银行电子保函、保险电子保函的还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见索即付投标保函”)及办理费用从投标人基本账户汇出凭证的扫描件;采用投标保证信用承诺替代投标保证金的,须提供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投标保证金信用承诺书”。 | ||||||||||||||||||||||||||||||||||||
建筑业企业资质 动态监管结果 | 投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建筑业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资质不处于不合格状态。 招标人在本招标项目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当日登录“**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检查投标人的建筑企业资质动态监管结果中本项目要求的资质,对动态监管处于不合格状态的投标人进行截图保存,****委员会。 | ||||||||||||||||||||||||||||||||||||
诚信承诺书 | 须提供:经投标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的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诚信承诺书”) | ||||||||||||||||||||||||||||||||||||
投标人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须提供:经投标人签字盖章的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远程参与开标会议诚信承诺书”) | ||||||||||||||||||||||||||||||||||||
其他要求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项规定的其他要求 | ||||||||||||||||||||||||||||||||||||
2.2.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1项规定 | ||||||||||||||||||||||||||||||||||
工期 | 投标函中载明的工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2项规定 | ||||||||||||||||||||||||||||||||||||
工程质量 | 投标函中载明的质量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项规定 |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函附录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3.1项规定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4.1项规定;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3.2.2项规定 ①投标报价不低于工程成本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或者不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人期望值的;②未改变“招标工程量清单”给出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的;③未改变招标文件规定的暂估价、暂列金额及甲供材料价格;④未改变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的。 | ||||||||||||||||||||||||||||||||||||
其他要求 | 无评标办法第3.3.6条所列情形 | ||||||||||||||||||||||||||||||||||||
详细评审 |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
2.3.1 | 分值构成 (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6分(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6分) 技术部分:11分(施工组织设计9分,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投标报价部分:83分 | |||||||||||||||||||||||||||||||||||
2.3.2 | 评标基准价 计算方法 | 1、评标基准值计算方法的确定 □ 直接确定:方法五。 √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从以下方法中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一; √方法二;□方法三;□方法四;□方法五。 2、评标基准值计算具体细则见本章附件B,参数设置如下: 方法一:K值取值范围:96%、97%、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二:Q1值取值范围:65%、70%、75%、80%、85%,K1 的取值范围:95%、96%、97%、98% ,开标时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确定;K2取值为:86%; 方法三:以有效投标文件的次低评标价为评标基准价; 方法四:□K取值为: ; □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方法五:K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Δ值取值范围: ,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 3、特殊情形下,评标基准价调整方式: □ 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除确认存在评委评审和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除确认存在计算错误外,评标基准价不因招投标当事人质疑、投诉、复议以及其它任何情形而改变。 | |||||||||||||||||||||||||||||||||||
2.3.3(1) | 投标报价得分计算 (满分83分) | 投标报价等于评标基准价的得83分,投标报价相对评标基准价每低1%扣 0.6 分,每高1%扣 0.9 分;偏离不足1%的,按照插入法计算得分, 评分过程中的偏离率和分值计算结果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 |||||||||||||||||||||||||||||||||||
2.3.3(2) | 技术得分 (满分11分,采用暗标评审) | 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不符合招标文件有关暗标要求的,作无效标处理。 1、施工组织设计(9分)
| |||||||||||||||||||||||||||||||||||
评标委员会根据上表中的评审要点对各投标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进行独立评审。各评审要点得分不应低于该评审要点满分的70%(不包含篇幅扣分),若评分低于计分标准上限的70%时,则评委应出具书面评审意见。施工组织设计应重点突出、简明扼要,各评分点篇幅须按上述规定,若每超过5页扣0.10分。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得分为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暗标编制要求:页面尺寸一律采用A4版面,无需制作封面,电子投标文件内的“施工组织设计”不能在任何地方出现或暗示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标志,字体统一用四号宋体字,不得设置页眉、页脚、页码,可以设定目录,分栏数为一,不得有任何加粗、斜体、下划线、边框、阴影、水印等标记,不得出现修改和行间插字、彩色显示内容或其他标记,可以引用图表、图框、图片。引用的图表、图框、图片不作字体要求) ,但不得出现或暗示反映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 如评标时发现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进行编制的,按无效标处理。 2、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2分):
答辩统一使用黑色墨水笔(自带)进行答题,且答辩内容不得出现或暗示可以识别投标单位名称及人员姓名的任何标识,否则,项目负责人答辩分为0分。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在开标****交易中心工作人员、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的安排。 未携带身份证原件或未按规定时间、地点签到并参加答辩的,视为其未参加答辩环节处理;参加答辩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为投标文件内的拟派项目负责人,不得派其他人员参与答辩,若答辩项目负责人非拟派项目负责人,一经发现,按无效投标处理。未参加答辩环节的投标单位,其投标报价不计入第二阶段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针对本投标项目,对拟派项目负责人的专业能力及管理水平采用现场书面答辩方式进行考核(2条题目)。各投标人的拟派项****委员会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答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为确保达到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控制等招标文件载明的目标,在施工、竣工验收、质量、合同、组织协调、保修等面拟采取的各项技术、管理措施等。 拟派项目负责人答辩最终得分为所有技术标评委评分中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算术平均值。得分按四舍五入法保留两位小数。 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与资格评审将同步进行,若投标人资格审查不通过的,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现场答辩将按无效处理;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投标人将不再进入后续的评审。 | |||||||||||||||||||||||||||||||||||||
2.3.3(3) | 商务得分 (满分6分) | 1、投标人市场信用评价(6分) 投标企业信用评定分=企业信用(市政类)得分*6%(得分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注:企业信用得分以评标系统中获取的建设主管部门最新评定的市政类信用分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