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24年长洲区营养午餐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2) 的质疑答复函

发布时间: 2024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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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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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 疑 人: ****

地 址: **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 曹雯赫

委托代理人: 陈** 电话: 151****8492

关于2024年**区营养午餐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2)
的质疑答复函
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质疑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十三纬路37号(4-13)
法定代表人: 曹雯赫 联系电话: 151****8492
授权委托人: 陈** 联系电话: 151****8492
邮编: 110003 邮箱:****@qq.com
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2024年**区营养午餐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2)
质疑项目编号:****
采购人:****
代理机构信息:****
三、收到质疑函的时间:2024年11月25日
四、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质疑事项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填写的中****制造厂家****公司控股股东为大型企业,严重存在涉嫌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其投标文件应为无效投标文件,同时中标结果也无效。
事实依据:见附件
法律依据:见附件
质疑事项1答复:
根据质疑函、被质疑供****公司网上查询情况,梧****公司响应文件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公司”由“****集团****公司”100%控股,“****集团****公司”由“****集团****公司”100%控股。“****集团****公司”2023年度****公司“****集团****公司”在职员工数量为137人,质疑供应商提出的:“****集团****公司在职员工的数量合计(人)10774人。”****公司在职****公司在职员工数量的总和。根据《****公司法》****公司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子公司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中小企业认定对独立的企业法人进行,****公司被视为两个独立的企业。综合上述资料,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工业”行业划分标准,“****集团****公司”不属于大型企业。
因此,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七条的规定,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财政局投诉。
****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附件:****质疑函
****
2024年11月29日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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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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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2024年长洲区营养午餐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重2) 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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