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司:
你(单位)涉嫌违反交通行政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或通过其它方式均无法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依据《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违法行为通知书》,文书号为:粤东交违通〔2024〕04262号。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文书内容如下:
一、22024年11月12日10时00分,我单位执法人员王爱文、范芳亮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对粤BDX6636小型轿车进行检查,该车所有人是**市深****集团有限公司,实际使用人是**市****公司,经查询**市****公司有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440****00007),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该车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市深****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公司是**关系,**市****公司与广****研究院签订有租车服务采购项目《合同书》,合同中约定包含司机服务,本趟行程是运输乘客从**市寮步镇石大路731号前往**市凤岗镇天堂围农贸综合市场,车费按合同约定每月结算。驾驶员叶海钿陈述,**市深****集团有限公司与**市****公司是**关系,**市****公司实际使用粤BDX6636,其是**市****公司聘用的驾驶员,广****研究院租车费用是每日400元(含司机服务),车费按合同结算,行程如上所述。乘客冯仲勋陈述,其是广****研究院**检测院的员****公司专门交通出行联系群联系该车,不清楚车费,公司与**市****公司签订租车服务合同,****公司支付且不能提供费用凭证。经调查,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使用粤BDX6636小型轿车于2024年11月12日10时00分在深外环高速竹尾田站出口路段涉嫌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行为,以上有询问笔录、现场笔录、租赁合同复印件、小微型客车租赁企业备案凭证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二、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根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你(单位)使用小型轿车未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在**省范围内一年内被第一次查处,违法行为情节一般,依据《中华人民**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拟给予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处罚决定。
三、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你(单位)如对该处罚意见有异议,****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本机关将依法予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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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