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司:
《**市乡镇规模化供水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原项目于2022年4月18日获得环评批复(贵环审〔2022〕70号)后,用地范围发生改变,重新选址1127.8815亩,项目已发生了重大变动,需重新报批环评文件。项目位于**市大湾镇界岭村、白沙镇景乐村,场地坐标为(地块1:109度53分12.685秒,23度3分12.181秒;地块2:109度53分39.104秒,23度3分10.173秒;地块3:109度54分7.531秒,23度3分4.920秒;地块4:109度54分26.689秒,23度9分7.057秒;地块5:109度55分2.532秒,23度8分56.860秒;地块6:109度54分46.464秒,23度8分42.569秒)。项目占地面积约2244.6815亩,装机总容量100兆瓦,主要建设内容包括32个由单晶硅双面双玻光伏电池组件、串式逆变器、箱式升压变压器及光伏板支架等组成的光伏方阵,****公司****大湾镇画眉河(天堂)农光互补发电项目220KV升压站(升压站电磁辐射影响独立进行评价,不在本项目评价范围内)。项目总投资58500万元,环保投资约60万元,占总投资0.102%。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严格控制施工范围,尽可能避开现有植被施工;施工结束后,及时对临时占地进行植被恢复。
(二)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废水经过收集沉淀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和道路洒水降尘;电池面板表面清洁废水回用于光伏区内植物浇灌;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施肥。
(三)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期环境管理,施工场地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和开挖土方要定点堆存,并进行遮盖,定期洒水抑尘;运输车辆要封闭车厢,防止抛洒。
(四)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合理布局施工场地,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严禁在12:00-14:30和22:00—次日6:00期间施工,采取减振降噪有效措施,尽量减少施工噪声影响,施工场界噪声须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标准限值要求;合理布设变压器等设备,选用低噪声设备,通过减振隔音措施,确保厂界噪声值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落实固废处置措施。报废的太阳能电池板等光伏组件统一收集由厂家回收处置;生活垃圾集中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
(六)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七)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八)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九)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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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2024年11月29日 |
标 题:****关于****大湾镇 画眉河(界岭)农光互补发电项目(重大 变动)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4〕212号 | 发布日期:2024年11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