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议,我局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准予批准意见。为保证此次审批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基本情况予以公示。
公示期限:自公示发布之日起5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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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编:056046
序号 | 项目 名称 | 建设 单位 | 环评 机构 | 建设 地点 | 项目 概况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 对策和措施 |
1 | 厚壁管材及轴锻件热处理炉项目 | **** | **瑞****公司 | ****开发区**大街1号****内 | 项目在****锻压车间内,预留空闲场地,拟对厚壁管材及轴锻件生产线进行技术提升,购置安装叉车式淬火炉、井式回火炉、深冷设备等热处理设备3台及配套油槽、液槽辅助配套设施。本技改完成后,年产壁厚25mm~70mm的马氏体不锈钢、镍基合金、耐蚀合金等厚壁管材及φ120mm~600mm的轴类件2万吨,其中叉车式淬火炉生产线年加工厚壁管材2000t,井式回火炉年加工轴类件1000t,深冷设备年加工轴类件500t。技改完成后,管坯加工生产线产能不变; 项目投资:总投资19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万元,占总投资的0.53%。 | 环境影响分析及污染物防治措施可行性结论: 运营期环境影响因素和保护措施 1.废气。本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油淬废气采用可开合式密闭罩,实现油雾废气微负压收集,通过管道引至现有“油雾多级回收装置+换热装置+干式过滤+吸附脱附+催化燃烧”装置处理由20m高排气筒(DA021)排放。外排废气中颗粒物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1颗粒物排放限值中轧钢(热处理炉)有组织排放标准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 2322—2016)表1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中钢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50mg/m3)。②经采取相应措施后,厂界无组织废气颗粒物满足《钢铁工业大气污染物超低排放标准》(DB13/2169-2018)表5企业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浓度限值要求(颗粒物≤1.0mg/m3);无组织非甲烷总烃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3/2322-2016)表2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2.0mg/m3)及《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1厂界内监控点处1h平均浓度值(6mg/m3),监控点处任意一次浓度值(20mg/m3)。2.废水。本项目淬火水槽水及其循环冷却装置、油雾处理系统循环冷却装置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本项目由现有劳动定员调剂,不新增劳动定员,不新增生活用水。全厂不新增废水外排。3.噪声。本项目噪声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采取合理布局、基础减振、厂房隔声等防治措施后,再经距离衰减,项目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昼间≤65dB(A),夜间≤55dB(A))。4.固废。①一般固体废物:氧化铁皮暂存于一般固废暂存区,定期外售处理;废催化剂产生后由厂家回收。②危险废物:多级回收油产生后回用于淬火油槽;油槽渣、废过滤棉、废活性炭密封包装,分区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废油桶分区暂存于危废贮存库,定期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