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GK-202****80028-1 采购人(全称): ******维护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市政日常维护材料(窨井材料)及劳保用品采购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1)本合同服务期限:2024年12月01日至2025年11月30日。 (2)采购期限:本项目一招两年,合同一年一签。两年内价格均以招标文件中的上限价*折扣为准,不得因市场行情的上涨或下浮调整价格。 (3)中标人按不****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登记、编号、备案。 (4)采购人自行负责每批次货物的验收,验收时由使用部门、督查科以及相关使用方(技术)等部门人员组成不少于3****小组,在中标人履约完成后按照合同要求及****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 (5)验收合格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与中标人结算,及时向中标人支付采购资金,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与合同,****政府采购项目资金的必备资料,财政国库支付部门必须凭已备案的相关资料方能办理资金的结算支付。 3.2 履行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交货时间:按采购人指定的时间内交货。 (2)交货地点:按采购人指定的地点。 (3)交货方式:中标人免费运送。 4.结算方式 ****9285-1933d389cae-6e0b6d799 ****000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公司栖凤支行(****:810********4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1)按实结算 (2)付款人:******维护中心 (3)付款方式:财政资金到位后,根据实际使用量及以投标折扣为标准按季度结算,结算方式说明:结算价格=中标综合折扣*货物上限单价(在采购期限内所有货物的上限单价均不调整价格)付款凭正式税务发票,发票须由中标单位开具。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或者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 (3)在质量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财政局****审计局《****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4、验收方法: (1)出厂检验:中标人必须提供产品制造商的出厂检验报告、合格证书。 (2)现场验收和测试:****维护中心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货物接收人按照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及投标文件中中标产品的主要技术规格型号、功能及主要产品说明书对产品的各项指标进行验收、测试。在上述测试中,若发生任一项指标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中标人应免费更换,使之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所有费用由中标人负担。 (3)供应商提供的进场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应按国家、省市规定进行试验检测合格(试验检测单位需经双方认可且资质满足要求),试验检测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5、产品到达交货地点后,中标人应在1-2天内派工作人员到达现场,****维护中心货物接收人、材料使用项目负责人及监管方在场的情况下,进行开箱,包装箱内至少应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同时,中标人应对产品的质量、性能、数量进行详细和全面的检查,并出具检验证明,如有缺失,应负责赔偿。 6、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项目的总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由项目的总承包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7、产品或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由中标人免费无条件更换新的产品或返工,有关更换产品、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项目的总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产品、工程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的总承包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8、产品验收合格后,中标人应将产品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全部有关技术文件、资料、验收报告等文档汇集成册交付给合同采购人。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维护中心****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招标文件及投标响应文件要求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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