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涉VOCs污染排放全过程监控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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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涉VOCs污染排放全过程监控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区涉VOCs污染排放全过程监控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采购项目名称:**区涉VOCs污染排放全过程监控及数据分析服务项目

合同金额(元):****000.00

中标供应商:****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一、原合同“1.2服务时间”中“本项目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所有监控数据上线之日起计1年服务周期。”变更为“本项目以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所有监控数据上线之日起计11个月服务周期。”
二、原合同“1.3合同价款”中“合同总价为¥ ****000 元(大写: 叁佰零肆万伍仟元整 ,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费、交通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变更为“合同总价为¥ ****250元(大写: 贰佰柒拾玖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含一切税、费。本合同总价包括乙方为实施本项目所需的设备仪器费、交通费、服务和技术费用等,为固定不变价格,且不随通货膨胀的影响而波动。”
三、原合同“9.2支付方式 ”中“(2)尾款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所有合格的成果材料,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肆万伍仟元整 (¥ ****000 元)。”变更为“尾款支付:项目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所有合格的成果材料,甲方在收到发票后 15 日内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大写) 壹佰壹拾玖万壹仟贰佰伍拾元整 (¥ ****250 元)。”
四、该补充合同一式陆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合同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未变更部分按原合同执行。
七、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即生效。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根据财政收支平衡的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为充分实现原合同目的,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现在原合同基础上对服务时间、合同价款及尾款支付进行变更。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2月05日至2024年12月12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采购人:****

地址:**市**区**街道**二路96号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保障中心

地址:**市**区景**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546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保障中心。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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