递交时间:2024-12-05 18:43
19天 | |||||||||||||||||||||||||||||||||||||||||||||||||||||||||||||||||||||||||||||||||||||||||||||||||||||||||||||||||||||||||||||||||||||||||||||||||||||||||||||||||||||||||||||||||||||||||||||||||||||||||||||||||||||||||||||||||||||||||||||||||||||||||||||||||||||||||||||||||||||||||||||||||||||||||||||||||||||||||||||||||||||||||||||||||||||||||||||||||||||||||||||||||||||||||||||||||||||||||||||||||||||||||||||||||||||||||||||||||||||||||||||||||||||||||||||||||||||||||||||||||||||||||||||||||||||||||||||||||||||||||||||||||||||||||||||||||||||||||||||||||||||||||||||||||||||||||||||||||||||||||||||||||||||||||||||||||||||||||||||||||||||||||||||||||||||||||||||||||||||||||||||||||||||||||||||||||||||||||||||||||||||||||||||||||||||||||||||||||||||||||||||||||||||||||||||||||||||||||||||||||||||||||||||||||||||||||||||||||||||||||||||||||||||||||||||
资金现金 | |||||||||||||||||||||||||||||||||||||||||||||||||||||||||||||||||||||||||||||||||||||||||||||||||||||||||||||||||||||||||||||||||||||||||||||||||||||||||||||||||||||||||||||||||||||||||||||||||||||||||||||||||||||||||||||||||||||||||||||||||||||||||||||||||||||||||||||||||||||||||||||||||||||||||||||||||||||||||||||||||||||||||||||||||||||||||||||||||||||||||||||||||||||||||||||||||||||||||||||||||||||||||||||||||||||||||||||||||||||||||||||||||||||||||||||||||||||||||||||||||||||||||||||||||||||||||||||||||||||||||||||||||||||||||||||||||||||||||||||||||||||||||||||||||||||||||||||||||||||||||||||||||||||||||||||||||||||||||||||||||||||||||||||||||||||||||||||||||||||||||||||||||||||||||||||||||||||||||||||||||||||||||||||||||||||||||||||||||||||||||||||||||||||||||||||||||||||||||||||||||||||||||||||||||||||||||||||||||||||||||||||||||||||||||||||
8,000元 人民币 | |||||||||||||||||||||||||||||||||||||||||||||||||||||||||||||||||||||||||||||||||||||||||||||||||||||||||||||||||||||||||||||||||||||||||||||||||||||||||||||||||||||||||||||||||||||||||||||||||||||||||||||||||||||||||||||||||||||||||||||||||||||||||||||||||||||||||||||||||||||||||||||||||||||||||||||||||||||||||||||||||||||||||||||||||||||||||||||||||||||||||||||||||||||||||||||||||||||||||||||||||||||||||||||||||||||||||||||||||||||||||||||||||||||||||||||||||||||||||||||||||||||||||||||||||||||||||||||||||||||||||||||||||||||||||||||||||||||||||||||||||||||||||||||||||||||||||||||||||||||||||||||||||||||||||||||||||||||||||||||||||||||||||||||||||||||||||||||||||||||||||||||||||||||||||||||||||||||||||||||||||||||||||||||||||||||||||||||||||||||||||||||||||||||||||||||||||||||||||||||||||||||||||||||||||||||||||||||||||||||||||||||||||||||||||||||
0元 人民币 | |||||||||||||||||||||||||||||||||||||||||||||||||||||||||||||||||||||||||||||||||||||||||||||||||||||||||||||||||||||||||||||||||||||||||||||||||||||||||||||||||||||||||||||||||||||||||||||||||||||||||||||||||||||||||||||||||||||||||||||||||||||||||||||||||||||||||||||||||||||||||||||||||||||||||||||||||||||||||||||||||||||||||||||||||||||||||||||||||||||||||||||||||||||||||||||||||||||||||||||||||||||||||||||||||||||||||||||||||||||||||||||||||||||||||||||||||||||||||||||||||||||||||||||||||||||||||||||||||||||||||||||||||||||||||||||||||||||||||||||||||||||||||||||||||||||||||||||||||||||||||||||||||||||||||||||||||||||||||||||||||||||||||||||||||||||||||||||||||||||||||||||||||||||||||||||||||||||||||||||||||||||||||||||||||||||||||||||||||||||||||||||||||||||||||||||||||||||||||||||||||||||||||||||||||||||||||||||||||||||||||||||||||||||||||||||
综合评分法 | |||||||||||||||||||||||||||||||||||||||||||||||||||||||||||||||||||||||||||||||||||||||||||||||||||||||||||||||||||||||||||||||||||||||||||||||||||||||||||||||||||||||||||||||||||||||||||||||||||||||||||||||||||||||||||||||||||||||||||||||||||||||||||||||||||||||||||||||||||||||||||||||||||||||||||||||||||||||||||||||||||||||||||||||||||||||||||||||||||||||||||||||||||||||||||||||||||||||||||||||||||||||||||||||||||||||||||||||||||||||||||||||||||||||||||||||||||||||||||||||||||||||||||||||||||||||||||||||||||||||||||||||||||||||||||||||||||||||||||||||||||||||||||||||||||||||||||||||||||||||||||||||||||||||||||||||||||||||||||||||||||||||||||||||||||||||||||||||||||||||||||||||||||||||||||||||||||||||||||||||||||||||||||||||||||||||||||||||||||||||||||||||||||||||||||||||||||||||||||||||||||||||||||||||||||||||||||||||||||||||||||||||||||||||||||||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 2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 8 - 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 24 -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 28 - ******服务中心施工及监理项目(项目代码:2309-410402-04-01-990140)已由主管部门批准建设,现欢迎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参加投标。潜在投标人应在****交易中心网(http://ggzy.****.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4年12月26日09时30分(**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 2、项目名称:******服务中心施工及监理项目 3、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4、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 4.1 项目地点及概况: 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市**区,东侧紧邻西环路,南侧邻近纬三路; 项目概况:1、建筑工程:项目建设1栋4层框架结构老年生活用房、1栋3层框架结构管理服务用房,及配套地下车库等,养老服务综合楼单体总建筑面积为14159.76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13049.66平方米,地下建筑面积1110.10平方米),建设层数为四层局部两层,地下一层,建筑高度15.2米;2、室外工程:包括规划地块内的道路及硬化、景观绿化工程、大门、围墙、室外给排水、电力、消防、弱电等基础设施工程;3、设备购置:主要为养老服务及配套设备设施,包括生活护理设备、康复设备、智慧化养老设备、室外健身器材、交通工具(老人接送车、物品采购车)等。 4.2 标段划分:本项目共划分2个标段,第一标段:施工,第二标段:施工监理。 4.3 招标范围:第一标段:施工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范围内的工程及重要设备采购、安装;第二标段:为本项目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提供施工监理服务;(包括项目概况全部内容) 4.4 建设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 4.5 计划工期:24个月 ;监理服务期:施工及保修期全过程。 4.6 质量要求:第一标段:达到国家及地方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一次性验收合格,并通过备案。第二标段:合格(达到国家规范和质量验收合格标准)。 5、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6、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投标人若为中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落实中小企业价格评审优惠政策;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请依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之规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第二标段(监理标):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投标人必须持有有效的三证合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也可提供电子营业执照; (2)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3)投标人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须具备建筑工程专业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证并提供投标单位为其缴纳的养老保险证明; (4)投标人近三年度(2021、2022、2023年度)财务状况良好, 且未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审计报告;如投标单位成立年限不足三年,提供自注册年度后的经审计的审计报告); (5)投标人需提供本项目投标截止日期前“信用中国”和“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网站的“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中国政府采购”网站的“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查询结果页面截图并加盖电子公章(执行财库【2016】125号文);(查询时间应在招标公告发布之后) (6)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的投标;(提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司信息、股东或投资人信息); (7)投标人须保证投标期间提供的所有资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担因就提供虚假资料被视为放弃中标资格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不良和法律后果,包括上报主管部门(此内容须提供承诺书,并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招标人有权在任何时间对其真实性进行核实(投标人对核实须配合); (8)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采用资格后审。 注:如投标单位为新成立企业,可提供注册后的相关证明材料。 三、获取招标文件 1、时间:2024年12月06日至2024年12月25日,每天上午00:00至12:00,下午12:00至23:59(**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 3、方式:投标人应在《**公共**交易平(**省◆**市)》直接获取招标文件。具体操作请查看以下链接: 链接地址http://ggzy.****.cn/fwzn/11020.jhtml 办理CA证书http://ggzy.****.cn/tzgg/10814.jhtml 4、售价:0元 四、响应文件提交 1、时间:2024年12月26日09时3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 五、响应文件开启 1、时间:2024年12月26日09时30分(**时间) 2、地点:**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本次开标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投标人远程在线解密投标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投标人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六、发布公告的媒介及招标公告期限 本次招标公告在《****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网》、《**公共**交易平台(**省◆**市)》、《**省公共**交易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招标公告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1、****交易中心全面实行在线“不见面”开标,供应商远程在线解密响应文件,不再到开标现场,供应商开标前应仔细阅读《“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及操作流程》。 2、各供应商可凭借CA数字证书,登录**市公共**交易平台,在系统内进行在线质疑(异议)、投诉,各招标人(代理机构)、行政监督部门可针对在线质疑(异议)、投诉进行在线答复。 3、该公告已同步至“****交易中心微信公众号,”可通过公众号中的服务栏目进行查阅。 4、监督单位:**市****事务中心 联系人:王先生 联系电话:0375-****905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400F****05200 八、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招标人信息 名称:**** 地址:**市**区建设路与**路交叉口向东90米**。 联系人:宁女士 联系方式:178****0803 2、招标代理机构信息 代理机构:**** 地 址:**省**市郑东新区郑开大道71号恒通国际9层911室 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71-****0399 159****8990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先生 电话:0371-****0399 159****8990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请认真阅读招标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供应商(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2.本项目供应商不用再提供纸质投标文件。 3.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供应商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4.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4.1 供应商登录《**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下载“**投标文件制作系统”,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组件下载——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4.2 供应商须将招标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制作到所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4.3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应分别下载所投标段的招标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采购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供应商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5.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5.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 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5.2供应商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不见面”开标注意事项 1、开标时,投标人采用网上远程异地解密时,请用CA证书登录****交易中心业务系统,进入本项目开标大厅点击解密来完成投标文件的解密工作。每位投标人的解密时间从开标时间起60分钟内完成,超过规定时间解密的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2、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如果是投标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 (2)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进行排查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招标人(代理机构)联系监督部门申请暂停开标,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所有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招标人(代理机构)操作,对开标结果进行公示。 4、投标人应保证在开标期间电话、电脑、网络等能够正常使用,投标人因停电、电脑病毒、网络堵塞等原因,未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解密的,其投标文件不予接收。 5、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己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目标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服务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项目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l)资质条件: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项目总监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投标人自行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不采用 1.11 偏离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允许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投标文件格式;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出(下同),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15天****中心以澄清形式公示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截止时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以在电子交易系统中修改招标文件,并公示给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如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投标截止时间。 3.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l)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3)投标保证金 (4)监理大纲 (5)项目管理机构 (6)资格审查资料 (7)监理服务承诺 (8)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投标人须按照本须知规定的格式和内容,包括完成本次监理招标范围的所有内容及缺陷责任期连带工作所需的全部相关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等其他费用。 3.2.2上述投标报价应被视为投标人根据本项目的规模、监理工作难度及招标人要求的服务范围,按照招标人在合同条件及合同附件中确定的相关原则、要求及提供的协助,制定人员投入计划,核定本项目监理服务的投入,并据以计算投标报价。 3.2.3监理投标报价范围:对该项目开工及竣工验收、保修期等全过程的监理及相关服务。 3.2.4监理投标报价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同意**的,应相应**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3.4.3 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向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 3.5 资格审查资料 3.6 备选投标方案 不接受 4.投标 4.1.1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公共**交易平台(**省◆**市)》公共**交易系统(http://221.****.166:8080/ggzy/)。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并预留技术处理和上传数据所需时间。 4.1.2 投标人对同一项目多个标段进行投标的,加密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2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2.1在投标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但需在电子交易系统中提交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署的申请。 5.2 电子化项目开标、解密、唱标 (1)电子化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方式。开标时,首先由投标人使用CA证书,在规定时间内对其电子化投标文件进行首次解密,投标人解密完成后,再由中介服务机构使用CA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再次解密。 (2)电子化投标文件解密异常的处理 如出现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情况,投标人应及时联系中介服务机构说明。投标文件解密异常,按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①首先由技术人员进行问题排查。 ②经技术人员排查后,是投标人文件自身问题导致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该投标文件将不予接收、解密和唱标,开标会议继续进行。 ③经技术人员排查后,如果是电子化交易系统问题造成投标文件无法解密的,将由技术人员对问题进行处理。如短时间内问题无法解决的,将由中介服务机构向监督部门申请,经监督部门同意后,暂停开标会议,待问题解决后继续开标。 (3)待所有投标人投标文件解密完成后,由中介服务机构操作,对所有已解密投标文件进行唱标。 解密完成后,投标人可登录到交易系统查看自己的投标报价。如对自己的报价内容有异议的,应在报价内容显示后20分钟内联系招标人(代理机构)进行质疑,投标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质疑的,视为认可开标结果显示内容。 6.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组成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投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 (4)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5)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外,****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签订合同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将重新招标: (l)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委员会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中标人交纳招标代理服务费。 11、实质性条款和承诺 11.1.1、向招标人递送拟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约定的监理任务;总监理工程师且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项目部其它成员现场办公时间每周不少于5个工作日,施工现场每天保证施工正常运行的监理人员(项目总监的考勤由甲方进行,同时甲方保留对所有监理人员的考勤权),工程需要时,必须保证随叫随到。 11.1.2、拟定的总监及主要技术人员在工程监理过程中不经发包人同意不得更换;对于不称职的人员,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随时更换。所有监理人员必须有中、初级以上建筑相关专业职称,且专业配套,各专业负责人要有上岗证。上岗时,甲方将按投标书提供的管理人员验证上岗,且对不符合要求的无条件更换。 依照不同的施工阶段,与施工有关的技术人员必须在现场监理,不经招标人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离岗应履行严格的书面请假手续。 11.1.3、运用合理技能、为招标人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工作,帮助招标人实现预定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11.1.4、未征得有关方面同意,不得泄漏与本工程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11.1.5、按照保质量、保工期、降低成本的原则对承建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提出审核意见并向招标人书面报告。 11.1.6、经招标人同意后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11.1.7、行使对工程使用材料、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图纸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方停止使用;对不符合施工规范和质量要求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方整改、返工;对承建方不听监理指令、拒不进行整改与返工的,在与招标人协商后,有权停止承建方施工。 11.1.8、监督承建方按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施工。达到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符合合同工程质量标准的验收条件。合同工程质量标准没有规定的工程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执行。 11.1.9、招标人不为监理人提供交通、通讯、办公用具和计算机、食宿等条件。所有工程设备和检测设备器具由中标人自备。 11.1.10、工程竣工后,监理单位应向招标人提供两套完整的监理档案资料及电子文档。 11.1.11 、监理人的监理费包括完成本监理任务所需的成本及加班费,各种补贴、劳保费、保险费、医疗费、差旅费、交通费、管理费,税金及利润等一切费用。 11.1.12、监理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监理人应根据工程情况,结合自身投入的管理人员及设备情况,对监理范围内的各项费用综合考虑,报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不因政策的变化、工期的**、设计的变更而调整。 11.2、监理服务的承诺: 11.2.1、工程质量:以招标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程质量为控制质量,并确保达到100%合格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加强质量管理,不出现任何质量事故,工程质量实行终身负责制,接受招标人的监督,严格按照国家现行的施工验收规范和技术操作规程进行旁站监理。 11.2.2、工期:以招标人与施工承包人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工期为控制工期,审核施工单位总进度计划,并在施工过程中控制其执行,定期向招标人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进展情况及其他问题。 11.2.3、投资:协助招标人做好工程造价的控制,对设计、施工、工艺、材料及设备做出必要的技术经济论证,挖掘节约投资,提高项目经济效益的潜力,严格控制设计变更,确保投资控制在概算的范围内。 11.2.4安全文明: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根据有关的安全法律、法规、条例及监理规范等的有关规定,对施工全过程进行安全生产监督与管理。 ⑴、日常巡视检查,每天监理过程中要注意发现施工现场每个部位存在的安全隐患,记录在监理安全台帐上。 ⑵、重点部位安全检查:对工程存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⑶、每月组织一次对整个施工现场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打分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给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书,并监督整改,写出月安全检查总结。 ⑷、防台防汛,节假日期要组织安全检查。 ⑸、按时参加招标人组织的安全会议,积极主动汇报当前安全生产状态,提出抓好安全生产的建议。 ⑹、监理组每周召开一次安全生产碰头会,由总监召集并主持会议,总结本周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下周安全监理工作计划。 ⑺、****监理部发现的重**全隐患拒不整改,又随时可能发生安****公司主管领导报告。 ⑻、上级安全主管部门到现场安全检查,写出安全隐患整改指令时,****公司。 11.2.5、保修期:监理人应根据合同的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监理的工作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 1、在工程质量保修期间,监理人安排监理人员对招标人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进行检查和记录,对承包单位进行修复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签认。 2、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因承包单位原因引起的质量缺陷,督促其进行修复并进行验收、合格后予以确认。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招标人。 11.2.6、监理人应为此项目专门配备了熟悉电脑操作的监理工程师,以及办公系统:电脑、打印机、传真机、项目管理软件等。 11.2.7、合同信息管理承诺: ⑴、现场监理部设专人负责进行合同、信息管理,收集管理监理文件资料,确保监理文书资料的科学化、规范化、并按专业、工种编号分类登记。 ⑵、在合同、信息管理过程中,监理文书保证做到真实可靠,字迹清晰,电子签名齐全,不弄虚作假,或擅自涂改原始记录。 ⑶、监理单位应加强合同、信息管理等方面的监理文书资料的统一管理,确保监理文书资料完整、正确和有效利用。监理单位在工程开工后,现场使用管理软件实施监理工作并提供给发包人共享。 ⑷、做好现场监理记录与信息反馈;按招标文件中的合同附件要求编制监理周、月报。 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的具体要求,对工程资料及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含招标人工程前期文件、工程设计文件、工程管理文件、工程质量监督与监理文件、竣工图等)按期进行监督检查,并负责督促在工程竣工时移交给发包人(一式三份)。 ⑹、做好合同变更的管理工作:包括增减、取消、改变合同中的任何一项的工作标准和性质,追加完成工作所需要的任何额外工作。 ⑺、做好索赔处理的管理工作:包括由于合同当事人的原因,给招标人造成经济损失或工期延误的。 ⑻、在进行项目合同、信息管理的过程中,保证做好以下工作: ①、进行各类合同的跟踪管理,包括合同双方执行合同情况的检查; ②、协助招标人处理与本工程项目有关的索赔事宜及合同纠纷; ③、向招标人递交有关合同管理的报表和报告。 ④、收集质量信息、收集的对象包括动态信息和反馈信息。 ⑤、加工处理质量信息:将收集的信息,用手工或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加工处理形成新的、用于管理的信息。 ⑥、传递质量信息:加工处理后的信息,传递给需要该项质量信息的部门或人员。 ⑦、存储:为了以后调用检索加工后的正常信息,所有可使用的信息,都要存储起来,建成信息档案。 ⑧、输出:质量信息以一定的形式提供给所需要信息的部门和人员,以报表、报告、备忘录、通知书等形式输出。 11.2.8、与监理工作相关的关系协调承诺: ⑴、协调工程建设各参加单位之间的关系。包括招标人、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材料和设备工艺等。 ⑵、协助招标人协调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外部关系。包括与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关系,与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关系;与当地市政、煤气、热力、给排水、电力电信、消防、**人防、规划等部门的关系,与设计部门的关系,与工程建设相关的其他外部部门的关系。 ⑶、组织协调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关系的,参与本工程建设的各方面的配合关系,协助招标人处理有关的问题。 ⑷、协助招标人向各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各项审批事项; ⑸、为监理总目标的实现,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当出现偏差时能及时通过有效的工作进行纠偏。 11.3、监理优惠的承诺: 11.3.1、监理公司自行配备监理项目部所需要的办公用具和检测设备。 11.3.2、监理人免费为招标人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技术咨询工作。 11.3.3、协助招标人搞好工程材料的市场调研工作,降低工程成本。 11.3.4、无偿帮助招标人整理竣工备案等有关资料。 11.3.5、在发包人资金紧张时,可延迟支付监理费用 11.3.6、监理人应成立由各专业配套的设计和施工方面的****小组,无偿对本项目设计,施工方案等进行审核把关。做到设计合理,技术方案安全经济可行。 11.3.7、监理人免费向招标人提供保修阶段的监理。在保修期间监理人承诺成立以项****小组,负责本工程保修期间的工作,监理公司安排专业的监理人员定期对业主进行回访。提供优质的监理服务。投标人必须对上述实质性条款和承诺作出响应,否则按废标处理。 第三章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1、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中标候选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技术标按优劣顺序排列,得分高者优先。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l)技术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商务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综合标: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标基准价计算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在详细评标之前,首选确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将仅对被确定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价与比较。 3.1.2投标人须在投标书中明确对招标要求、技术规范、合同条款的响应程度。凡与招标文件规定不符的投标文件在评标时将不予以考虑。 3.1.3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2****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投标书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 3.1.4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最终得分为各个评委计分的算术平均值。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高到低的顺序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2.2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以监理大纲得分高的优先;综合评分、投标报价、监理大纲得分均相等时,****委员会自行确定中标候选人顺序。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参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示范文本GF-2012-0202及其他有关规定,以实际签订合同为准) 第五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一、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 1.本项目适用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构成合同文件的任何内容与适用的规范、标准和规程之间出现矛盾,监理人应书面要求发包人予以澄清,除发包人有特别指示外,监理人应按照最严格的标准执行。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材料、施工工艺和本项目都应按照本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适用的现行规范、标准和规程的最新版本执行。 二、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施工、监理及验收规范、标准图集、设计图纸等。 三、主要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执行国家现行的与本项目有关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第六章 投标文件格式******服务中心施工及监理项目 投 标 文 件 项目编号: 合同段:第二标段 投标单位: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目 录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七、 监理服务承诺 八、其他材料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己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及标段) 监理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元)的投标总报价,拟派项目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证书编号 ,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 2.我方承诺在投标有效期(90日历天(投标截止之日起))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元)。 4.如我方中标: (l)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地址: 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投标人: (盖单位电子公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章)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附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授权委托书(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及标段) 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投标人: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 (电子签名) 身份证号码: 日 期: 年 月 日 三、投标保证金 四、监理大纲 五、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注:后附以上人员的相关证件复印件。 (二)拟派项目总监简历表
备注:后附项目总监监理工程师资格证、注册证、劳动合同、养老保险等复印件。 六、资格审查资料 (一)投标人基本情况表
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等材料的复印件。 (三)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七、 监理服务承诺 八、其他材料(一)投标人近年监理过的类似监理项目业绩表
(三)投标人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 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 (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 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 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 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 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 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 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 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 日 期: 注: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响应人:(电子签章) 日 期: 年 月 日 说明:不属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投标文件中可不提供此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份额、****政府采购促****政府采购政策。 3、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1、政府采购政策 财政部、****政府****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 2、附证明材料 ****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如****监狱企业,本页可删除) 4、反商业贿赂承诺书 二、杜绝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行为。不向国家工作人员、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及其亲属提供礼品礼金、有价证券、购物券、回扣、佣金、咨询费、劳务费、赞助费、宣传费、宴请;不为其报销各种消费凭证,不支付其旅游、娱乐等费用。 三、若出现上述行为,我公司及参与磋商的工作人员愿意接受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给予的处罚。 单位名称: (电子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电子签名) 年 月 日 5、****政府采购合同融资政策告知函 各供应商: ****公司****政府采购活动! 政府采购****财政厅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推出的一项融资政策。****政府采购项目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可持政府采购合同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无需抵押、担保,融资机构将根据《****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豫财购【2017】10号),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提供便捷、优惠的贷款服务。 贷款渠道和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政府采购网“****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平台”查询联系。 6、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招标投标活动承诺书 我单位承诺,在 (项目名称及标段) 项目招投标活动中,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省实施《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如有违反,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承诺人(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电子签名): 联系电话: 承诺人(电子签章) 年 月 日 7、投标人基本信息(放置投标文件最后一页) 投报标段: 投标人名称: 公司地址: 资质等级: 投报总价: 项目总监: 注册编号: 项目组成人员: 业绩: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邮箱: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各省、自治区、****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委员会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