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2025年零星工程与服务框架协议竞争性谈判采购成交人名单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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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零星工程与服务框架协议竞争

性谈判采购成交人名单

(批次编号:****)

****2025年零星工程与服务框架协议竞争性谈判采购(批次编号:****)的成交候选人公示活动已结束。现将成交人名单公告如下:

序号

分标名称

包号

成交人

1

培训服务

包1

****

2

**郑大****公司

3

******公司****学校

4

培训服务

包2

******公司

5

北****公司

6

******公司****学校

7

培训服务

包3

深****公司

8

******公司****学校

9

**企点****公司

10

培训服务

包4

**直****公司

11

**企点****公司

12

******公司****学校

13

培训服务

包5

**威****公司

14

******公司****学校

15

**企点****公司

16

培训服务

包6

******公司

17

****公司

18

**克****公司

19

培训服务

包7

**国****公司

20

******公司

21

****公司

22

培训服务

包8

******公司

23

******公司

24

******公司****学校

25

培训服务

包9

******公司

26

****

27

深****公司

28

疗养服务

包1

**中疗****公司

29

陕旅集团******公司

30

疗养服务

包2

******公司

31

**中润康健****公司

32

疗养服务

包3

国中康健(山****公司

33

******公司

34

疗养服务

包4

国中康健(陕****公司

35

******公司

36

疗养服务

包5

****疗养院有限公司

37

****集团有****公司

38

疗养服务

包6

****疗养院有限公司

39

****疗养院****公司

40

疗养服务

包7

****集团有****公司

41

**中疗****公司

42

疗养服务

包8

国中康健(山****公司

43

**普润职工疗养****公司

44

疗养服务

包9

******公司

45

****疗养院有限公司

46

疗养服务

包10

****疗养院有限公司

47

国中康健(陕****公司

48

疗养服务

包11

****疗养院有限公司

49

****疗养院有限公司

50

疗养服务

包12

******公司

51

国中康健(陕****公司

52

**舒康****公司

53

疗养服务

包13

******公司

54

******公司

55

****疗养院有限公司

56

疗养服务

包14

****集团有****公司

57

******公司

58

****疗养院有限公司

59

疗养服务

包15

****疗养院有限公司

60

******公司

61

******公司

62

疗养服务

包16

国中康健(浙****公司

63

**中润康健****公司

64

******公司

招标代理服务费收取特别说明:按折扣比例报价的标包,各成交人成交后,按照采购需求一览表中估算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预缴纳招标代理服务费。培训服务截止2025年12月31日,疗养服务截止2026年12月31日,根据合同生效执行的所有金额分别计算实际应收服务费并累加,联系项目管理单位(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收招标代理服务费进行“多退少补”。

特别说明:

(1)施工总承包单位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依据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工程款(含人工费)拨付周期,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1个月。

(2)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3)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与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

(4)施工总承包、施工分包等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3年。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和农民工人员签字等内容。

(5)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完工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按照规定代发人工工资。

(6)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

****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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