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荣昌区普通高中建设项目--重庆市荣昌中学校高中食堂及运动场项目(运动场部分)答疑补遗文件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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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学校高中食堂及运动场项目(运动场部分)答疑补遗文件
【信息时间:2024-12-09】

**市**区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学校高中食堂及运动场项目(运动场部分)答疑补遗通知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市**区普通高中建设项目--****学校高中食堂及运动场项目(运动场部分)答疑补遗发布如下:

答疑部分:

1、设置21年后业绩要求 请问21年以前的业绩就是白搭嘛 还有就是图纸勒

答:①本项目业绩要求严格按照《**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设置,要求投标人提供投标截止日前3年,指投标人在 2021 年1月1日起至投标截止日止(以竣工时间为准)完成的1个类似项目业绩,是为了保证施工单位具有相应施工经验。②本项目相关图纸详见补遗1。

2、清单只有工程量 没有最高限价 请问是总价控制嘛

答:本项目最高限价详见补遗2;工程量清单限价详见补遗3。

3、根据******委员会2024年10月22日成文2024年10月28日发布的《******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优化完善市外建设工程企业入渝信息管理工作的通知》(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11/t****1107_****9334.html)中“四、监督管理:(三)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及有关规定开展动态监督检查。市外企业承揽业务所在区县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加强企业入渝后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企业在本辖区承揽业务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而《**市本市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和市外企业入渝信息动态监管规则》(渝建管〔2022〕12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205/t****0524_****5893.html)中“第五章 动态监管检查结果处理:第十六条 对于结果为不合格的企业给予1个月整改期。整改期内,对本市企业,屏蔽受检资质信息,不得申请受检资质的升级、不得以受检资质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且不得重组、合并、分立受检资质。对市外入渝企业,屏蔽入渝信息,企业可继续实施屏蔽前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但不得在渝承揽新的工程业务,不得注销入渝信息,且不得在本市区(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与整改和在渝已承揽的工程业务无关的事项。”以及渝建管〔2024〕160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409/t****0903_****6270.html)、渝建管〔2023〕131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gk_166/zfxxgkmls/zcwj/qtwj/202306/t****0628_****3315.html)、渝建管〔2023〕212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10/t****1007_****0715.html)、渝建管〔2023〕9号(详见网址:http://zfcxjw.****.cn/zwxx_166/gsgg/202301/t****0120_****0637.html)等等,非常明确“未入渝报送或者屏蔽入渝报送或者注销入渝报送的市外企业就是******委员会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情形之一”。再者,根据**市****管理局《**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5、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 投标人自行承诺(格式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以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标准招标文件(全流程电子招标2020年版)2023年6月修改word版》“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 五、资格审查部分(七)承诺1、我公司投标截止日投标资格情况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明确约定投标人绝对不能存在“(5)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请问本项目会按照相关文件严格执行吗会坚定对提供“虚假承诺”说“不”吗假如提供“虚假不实承诺”参与了投标又不是前三名,评标专家、业主、监督又没及时发现,又该怎么处理呢尊敬的业主请问你们又认为哪些情况属于“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暂停期内”之情形”呢

答:本项目严格按照相关文件执行。招标人在合同签订前均有权对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若发现弄虚作假,按相关规定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按相关法律法规报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投标人承担因此造成的相关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被**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暂停在渝承揽新业务且在有效期内的情形”是指:被我市市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限制在渝承揽新业务的相关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情形。

补遗一部分

1、本项目图纸以本次发布为准,详见本通知附件。

2、本项目最高限价为: ****662.99 元(大写: 叁佰伍拾万零陆佰陆拾贰元玖角玖分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为: 82399.06 元(大写: 捌万贰仟叁佰玖拾玖元零陆分 )。

3、工程量清单限价以本次发布为准。

4、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6.其他要求(4)严重不平衡报价承诺“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得进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格式自拟),若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招标人清标时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5、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0.9不平衡报价“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由投标人自行承诺不得进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格式自拟),若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其投标将被否决,若招标人清标时发现中标候选人存在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视为其自动放弃中标资格,同时其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更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6、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第2.2.2(2)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中增加“不平衡报价”评审因素,具体评审内容如下: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

不平衡报价

本项目不允许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委员会在评标时发现潜在投标人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情况,****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7、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附件A: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否决投标情况一览表增加以下内容:

第三章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A-29投标报价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

8、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11.3款:“严重不平衡报价引起的调整:合同履行期间,当按第12.3.1项〔计量原则〕约定确认的完成工程量比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增加超过15%,且发包人发现承包人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相关清单子目中有严重不平衡报价的。超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载明工程量15%的部分,发包人将对严重不平衡报价的清单子目综合单价进行修正,并按修正综合单价办理竣工结算,修正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执行。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清单子目综合单价与发包人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相比,高于50%(即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 - 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按照第10.4.1项〔变更估价原则〕(3)目约定确定的综合单价×100%。”修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承包人进行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报价下浮率=1-中标报价/最高限价。”

9、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第21.4款关于不平衡报价的约定修改为:“本项目不允许承包人进行严重不平衡报价。严重不平衡报价是指:总价报价下浮率与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浮动比超过±5%(即总价报价下浮率-严重不平衡报价清单子目综合单价报价下浮率)>±5%,其中暂列金额、暂估价、安全文明施工费等暂定金额按照招标人给出的暂定金额填报,不增加或下浮,不计入严重不平衡报价中。报价下浮率=1-中标报价/最高限价。”

注:本通知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若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与本通知不一致时,以本通知为准。请各潜在投标人自行在网上本通知相关内容,不管与否,都视为全部知晓其全部内容。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潼川建筑****公司

2024年12月9日




[500********129****10101].CQC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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