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定点医药
机构开展基金监管检查服务的采购需求
1.目标任务: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第735号令)、《第三方机构参与兵团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和四师**市2025年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工作要求,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进行监督检查,复查2023年以来审计、巡视和国家、兵团聘请第三方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总结查处的违法****医疗保障局根据检查情况补充的,与本次检查相关的其他项目。
2.检查范围及内容:
(1)检查61****医疗机构、32****药店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情况。通过被检医药机构HIS端结算数据分析结果、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相关数据实施现场检查,所有基金使用情况均纳入检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基金使用内部管理、财务管理、药品耗材进销存情况等。
****医疗机构医保管理问题、一般违法违规问题和严重欺诈骗保问题进行检查,重点检查包括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违反诊疗规范,过度诊疗,过度检查、分解处方、超量开药,重复开药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医疗服务;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参保人员利用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机会,转卖药品,接受返还现金、实物或者获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将不属于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药费用纳入医疗保障进行结算。严重的欺诈骗保问题包括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伪造、变造、隐匿、涂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会计凭证、电子信息等有关的资料;虚构医药服务项目等其他欺诈骗保的行为。
检查期间发现涉及严重欺诈****保障部门认定确有必要的违规线索,可追溯既往发生违规情况,视情况可延伸检查相关机构和参保人。
(2)对“双通道”药店是否按病种开具慢性病药品、是否存在串换药品、伪造“进、销、存”台账,超量处方、超限用药等违规问题进行检查。
(3)根据专项检查工作计划,协助医保部门对中医康复理疗、重点药品耗材使用、门诊统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检查。
(4)按照2025年医保经办机构内控检查工作计划,对医保经办机构组织机构控制、业务运行控制、基金财务控制、信息系统使用控制、内部控制的监督和检查五个方面开展专项检查。
(5)不定期配合医保部门组织的交叉互查、迎检核查、突击检查等其他监管工作。
3.现场检查具体要求:
(1)根据定点医药机构HIS端数据形成数据分析报告,列出问题清单,完善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包含违法违规风险分析、数据筛查规则、现场核查方式方法等相关工作的实施计划)。
(2)进驻机构后,针对数据筛查出的疑点,通过审阅病历、调取医院HIS系统数据、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经办业务档案资料、询问医务人员和医保经办人员等方式进行现场查验,进一步锁定证据,进行数据核查及问题确认,同时针对现场查验过程中发现的新问题,现场构建相应规则筛查模型,进一步筛查、锁定证据;
(3)汇总检查过程中的审核结果、病案信息、核对进销存记录、经办业务档案资料等形成检查材料,受理被检医药机构反馈问题申诉,完成违规定性定量判定。
(4)建立工作情况报告制度,原则上每完成一家机构检查任务后,受托方应根据检查机构名单、数量、查处违规行为、涉案金额、处理结果等情况形成检查报告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检查报告及移交相关检查档案资料。医疗保障局将根据报告的检查机构名单、数量、查处违规行为、涉案金额等情况,对受托方的工作情况进行考评。
(5)检查数量要求。药品、耗材检查:被检药品数(按照药品通用****医疗机构每家不少于50种,****医疗机构每家不少于10种;对疑点或重点耗材进行检查,被检数量不少于20种;零售药店药品耗材共计不少于50种。
病历核查:****医疗机构每家抽检住院病历不少于100份,****医疗机构每家抽检住院病历不少于50份(全年病历不足50份的按不低于50%比例抽检)。
处方核查:****药店检查****销售处方必须全部核查。
(6)在检查过程中或结束后,委托方将检查发现的问题汇总分类,判断问题是否存在一定规律,从专业角度向委托方提出合理化意见及修订、完善相关政策的建议。
4.检查人员要求: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需求,在服务期间内,安排不少于4名专业人员(主要为医学、信息、财务、大数据分析等专业人员,且应为投标文件中所列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具备从事所需相关专业工作的知识和能力,具有医疗保障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经验。
(2)道德良好,近3年来在工作中未受到有关部门的重大行政处罚。
(3)对于医学专业人员还应具备执业医师资格证,具备医学专业知识和能力且熟悉医保政策,****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规、违法诊疗等检查、调查工作经验等。
(4)对于信息、大数据分析专业人员还应具备计算机网络信息技术知识,具备地市级以上飞行检查数据分析工作经验。
(5)对于审计、财务****医疗机构财务检查等相关工作经验。
(6)按照本合同要求派出人员提供服务,并保证人员的稳定性;如受托方根据具体情况需重新指定派出人员,应当以书面方式向委托方提出申请,在征得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更换;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擅自变更派出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