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在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督促建设各方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隐患排查治理水平,现将加强在建工程用电安全管理的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用电安全制度管理
(一)建设(代建)单位必须落实首要责任
1.应协调供电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供电保障和相应的安全工作。房建和市政工程,特别是涉海工程,建设(代建)单位负责与供电单位签订供用电协议。以箱变为界,前端线路建设与管理,由电网负责。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不得以各种形式介入其施工与管理。
2.工程临时用电终止使用后,建设(代建)、施工单位应及时拆除临时用电线路与设备设施,办理临时用电销户,督促供电单位及时撤除外部供电线路与设备设施。
3.当临时用电需要暂停使用时,****管理部门,并采取措施确保安全。1个月及以上较长时期停工项目,建设(代建)应督促施工、监理等单位加强用电安全管理,必要时局部或全局拉闸停电;3个月及以上长期停工项目,建设(代建)还应督促施工或监理单位及时在“项目监管系统”中提交项目中止评价申请。
(二)施工总承包单位必须对用电安全负总责
1.契合工程实际编制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现场用电发生重大变化时,用电组织设计应及时变更,并重新报批。
2.应由持有住建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证的电工负责临用电作业,员数应满足工程规模要求。
3.加强对施工现场用电安全的管理、协调和全员培训教育。
4.建立用电安全巡查制度,专职安全员应根据制度执行巡查,检查各分包单位、作业班组用电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情况。
5.总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用电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方责任。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制定专业分包工程的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用电安全管理。
6.加强工地边界用电安全管理。工地应设立围档进行可靠分隔。特殊情况撤除围档的,应采取可靠措施,确保边界电路安全,不得沿地表敷设电路;有邻接工地的,应协调对方做好相应的边界用电安全管理。
7.加强工地封闭管理,防止无关人员进入工地。对于临时进入工地人员,要加强用电安全教育,必要时安排人员监护。
8.加强工人宿舍、办公场所用电安全管理。合理规划电动车充电、锂电池充电的安全场所,严禁私自在在建工程内对大容量锂电池充电。
9.临时用电在台风汛期等遭到较大破坏或较长时期停止使用,恢复使用前施工单位应先进行全面复查,合格后方可恢复供电。
10.在建工程建筑电气动力工程的空载试运行和建筑电气照明工程负荷试运行前,应根据电气设备及相关建筑设备的种类、特性和技术参数等编制试运行方案或作业指导书,并应经施工单位审核同意、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执行。
(三)监理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安全监理职责
1.对项目安全用电有关方案、制度及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施工单位对临时用电工程进行验收。
2.根据工程特点编制临时用电监理实施细则,落实安全巡视制度,做好监理安全日志。
3.检查施工单位临时用电管理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整改,对重**全隐患及时报告建设(代建)单位和质量安全机构。
二、加强施工过程用电安全管控
(一)严格临时用电验收。临时用电必须经施工、监理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验收范围应包括箱变以下全部供用电线路和设施设备。
(二)外电线路防护措施安全可靠。外电线路的防护措施必须可靠牢固,悬挂醒目的警告标志,经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施工单位应定期对防护措施进行检查和维护。
(三)严格执行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设置和TN-S接零保护系统。电气动力和电气照明开关箱应分别设置,保护零线上严禁加设开关或熔断器、严禁断线。
(四)配电线路应有可靠的保护措施。架空线路不得下垂拖地,配电线路不得沿地面、工地围挡墙面上、脚手架等明敷。
(五)确保电动机具使用安全性。电动机具使用前必须检查外壳、手柄、插头、开关、负荷线等是否完好,保护零线是否正确连接牢固等,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六)加强特殊环境用电安全管理。地下室、潮湿环境、有限空间、行灯等的照明供电必须使用安全电压。
(七)定期检测临时用电设施安全。临时用电工程线路、元器件应定期检测,复测接地电阻值和绝缘电阻值及漏电保护器在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下的响应动作时间。
(八)及时排除用电安全隐患。发现用电安全隐患应当及时组织排除,不能及时排除的,应当暂停该区域临电使用。较大事故隐患整改后,应经复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供电。用电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排除的,应暂停该区域临电使用。
(九)及时做好临时用电安全技术档案。项目经理应每周审核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施工记录并签字认可,安全技术档案应在临时用电工程拆除后统一归档。
我站将结合科室巡查、“双随机”执法检查、站级督查、专项检查等方式检查建设各方落实主体责任情况。对检查中发现存在较大用电安全隐患的将暂停临电使用,对发现存在用电安全管理不到位、未执行上述措施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将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主体予以扣分、记入信用监管行为记录、约谈企业负责人、通报批评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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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