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区安****公司:
你单位《关于申请办理安海镇**北路项目划拨供地手续的请示》(晋晋园司〔2024〕52号)收悉,根据《**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经《********开发区安****公司1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复》(晋政地〔2020〕252号)收回,位于安海镇桐林村的4.7198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安海镇**北路项目建设用地。
二、上述4.7198公顷国有储备建设用地中,属《****政府关于**市2014年度第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831号)批准4.3061公顷;属《****政府关于**市201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3〕533号)批准0.1927公顷;属《****政府关于**市2014年度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地〔2014〕943号)批准0.0737公顷;属《****政府关于**市2014年度第十六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闽政文〔2014〕433号)批准0.1473公顷(原地类为属安海镇桐林村集体所有的水田0.3925公顷、水浇地0.0374公顷、旱地2.268公顷、园地0.2553公顷、林地0.242公顷、其他草地0.1958公顷、其他农用地0.4844公顷、水利设施用地0.467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423公顷、城镇村及工矿用地0.3351公顷),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给你单位作为安海镇**北路项目建设用地。
三、未经批准,该宗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四、用****储备中心与你单位双方签订的《预约用地协议》约定执行。
五、核定划拨土地使用价款****910元(被征地人员养老保障费用****910元),契税等相关规费由你单位按规定缴纳或申请减免。
六、本项目用地面积计入闽政文〔2013〕533号、闽政地〔2014〕831号、闽政文〔2014〕433号、闽政地〔2014〕943号文批准的我市2013年度第四十二批次、2014年度第五批次、第十六批次、第二十五批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指标。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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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