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共利益用地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办公厅关于规范征收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22〕13号)等法律法规**策规定,经研究决定,现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
一、拟征收土地位置、范围、现状及权属
地块1:四至范围**马厂湖村土地,西至******公司土地,南至马厂湖村土地,北至马厂湖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马厂湖村。
地块2:四至范围**杭头村土地,西至杭头村土地,南至政府储备地,北至恒鼎村(东墩村)土地、杭头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杭头村、恒鼎村(东墩村)。
地块3:****政府储备地、城前村土地,西至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南至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城前村土地,北至政府储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城前村(马宅子村)、城前村、城前村(前店子村)。
地块4:四至范围**城前村土地、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西至城前村土地、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南至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北至政府储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城前村(马宅子村)、城前村。
地块5:四至范围**城前村土地、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西至城前村土地、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南至城前村(马宅子村)土地,北至城前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城前村(马宅子村)、城前村。
地块6:四至范围****村(**庄村)土地、山****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地,西至**村(**庄村)土地、**恒泰智造****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村(**庄村)土地、政府储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庄村)。
地块7:四至范围****村(**庄村)土地、山****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地,西至**村(**庄村)土地、**恒泰智造****公司土地、政府储备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村(**庄村)土地、政府储备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庄村)。
地块8:四至范围**兴龙河村(西桥村)土地,西至******公司土地,****集团有限公司土地,北至兴龙河村(西桥村)土地、******公司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兴龙河村(西桥村)、兴龙河村(南桥村)。
地块9:四至范围****村(**庄村)土地,西至**村(**庄村)、**村(黄泥岗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村(**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庄村)、**村(黄泥岗村)。
地块10:四至范围****村(**庄村)土地、**村(黄泥岗村)土地,西至**村(黄泥岗村)土地,南至涧沟崖村土地、西石埠村土地,北至**村(黄泥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庄村)、**村(黄泥岗村)。
地块11:四至范围****村(黄泥岗村)土地,西至**村(黄泥岗村)土地,南至涧沟崖村土地,北至**村(黄泥岗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黄泥岗村)。
地块12:四至范围****村(**庄村)土地,西至西石埠村土地,南至西石埠村土地,北至**村(**庄村)土地。
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开发区马厂湖镇**村(**庄村)。
二、拟征收土地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公司恒****交易中心项目建设,用途为物流仓储用地;地块2拟****学校改扩建工程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3拟用于**市将星****公司将星教育项目建设,用途为教育用地;地块4拟用于防护绿地项目建设,用途为防护绿地;地块5拟用于****开发区俄黄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6-7拟用于****开发区能源路(启阳路-**路)项目建设,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地块8拟用于******公司中医药保健品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9拟用于山****公司新型铝合金建筑材料研发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0拟用于**金****公司金****基地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1拟用于******公司园林绿化及养护机械设备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地块12拟用于**云****公司高端食品机械制造生产项目建设,用途为工业用地,上述地块1****政府《**市2023年第三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81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8****政府《**市2024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4〕12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9-12****政府《**市2023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481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综上,拟征收土地地块1、地块8-12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2-3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4-7符合《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规划局****分局、****开发区财政金融局、****开发区****办公室、****政府拟于2024年9月9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请本次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人民政府《关于**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Ⅱ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50万元;III级区片每公顷127.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厅、****财政厅《关于**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农村住宅(或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开发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镇、****小组及**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规划局****分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联系人:张久胜,联系电话:0539-****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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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9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