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珠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2日
摘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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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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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信息
招标项目名称 标段(包)名称 性质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正常
招标公告

**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公告

投资项目代码

****

投资项目名称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

招标项目名称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标段(包)名称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公告性质

正常公告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后审

招标项目地点

**市**区

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资金来源构成

全部来源**区财政

招标范围及规模

项目规模:对**涌、赤沙北码头涌、官洲沙滘涌、南便涌、新开河连通段、后滘支涌、芒围涌、南丫围涌、西江涌共 9 条河涌开展水生态修复工作,疏通我区新围**围、琶洲围片区水系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9 条河涌长度共计 4.55 千米,合计清方量 10.72 万立方米。招标内容:本工程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区官洲沙滘涌、南便涌、南丫围涌、新开河连通段、赤沙北码头涌、芒滘围涌、后滘支涌、**涌及西江涌共9条河涌局部淤积严重的河段实施清淤清障,提升水系连通性及排水通畅性,提升河道过流能力(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招标内容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






招 标 公 告

















招 标 人:****(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盖单位章)

日 期:2024年11月

**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施工总承包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区河涌清淤清障工程(一期)已由广****改革局以穗海发改投批[2024]38 号和海水复[2024]55号文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建设资金来自区财政资金,资金来源已落实,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市**区。

2.2 项目规模:对**涌、赤沙北码头涌、官洲沙滘涌、南便涌、新开河连通段、后滘支涌、芒围涌、南丫围涌、西江涌共 9 条河涌开展水生态修复工作,疏通我区新围**围、琶洲围片区水系和改善水生态环境质量。9 条河涌长度共计 4.55 千米,合计清方量 10.72 万立方米。

2.3 最高投标总限价:****8415.21元。

注:投标人的投标总报价高于最高投标总限价,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具体详见最高投标限价公布函)。

2.4 计划总工期:270日历天。

2.5 招标内容:本工程任务和主要建设内容为对**区官洲沙滘涌、南便涌、南丫围涌、新开河连通段、赤沙北码头涌、芒滘围涌、后滘支涌、**涌及西江涌共9条河涌局部淤积严重的河段实施清淤清障,提升水系连通性及排水通畅性,提升河道过流能力(具体工作内容详见施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2.6 标段划分:1个标段。

投标人应对标段内所有的招标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标段内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

2.7 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保修。综合单价包干、项目措施费包干。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2 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建设部****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3.4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1)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2)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5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6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无。

3.7 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4年11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

注:(1****政府政策规定未能反映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4年11月)社保缴纳信息的,投标人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本单位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

(2)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

3.8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9 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10 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4版)。


4. 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招标公告发布时间

从2024年 月 日00时00分至2024年 月 日 时 分,凡有意参加投标者,****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注:发布招标公告的时间为招标公告发出之日起至投标截止时间止)。

4.2 招标文件获取方式

本项目招标文件随招标公****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www.****.cn)发布,由投标人自行下载。

4.3 招标公告网上发布时,****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发布招标文件、施工图纸、最高投标限价、工程量清单。

4.4 发布公告的媒介

****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网址:http://www.****.cn)、**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网址: http://zbtb.****.cn/login)和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com/)发布,本公告的修改、补充,****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发布。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递交投标文件起始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

截止时间:2024年 月 日 时 分

在投标截止时间后半小时内,投****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对已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解密。

5.2 开标开始时间和地点:2024年 月 日 时 ****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第 开标室。

5.3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是否有变化,请密切留意招标答疑中的相关信息。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开标时间因故推迟的,相关评标信息仍以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信息为准。

5.4 投****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5.5 投标人应****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信息登记中的企业基础信息扫描件(包括企业资质证书、企业营业执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负责人相关证书、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评标委员会对上述资料的审查将以递交投标文件截****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为依据。投标人应及时****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信息登记的信息,确保各项信息在有效期内。如因投标单位资料缺失导致资格审查不通过,责任由投标单位自行承担。


6.资格审查方式

6.1 本工程采用资格后审方式,****委员会负责资格审查。

6.2 资格审查****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和**省招标投标监管网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日,最后一天应为工作日。


7.企业信息登记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办理网上投标登记前,****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完成企业信息登记,及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须是本企业信息登记中的在册人员。企业信息登****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关于企业信息登记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8.疑问、异议、投诉处理

8.1 关于疑问、异议、投诉的基本概念和处理程序详见《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和《****水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水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穗水建管〔2023〕78号)。

8.2 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对于中标公示期间的投诉处理的原则为:除第一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情形且在评标过程中未被发现的,视为对中标结果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可依法继续开展招标活动。投标人的违法行为由招标监管部门依法处理。

8.3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含中标候选人)被投诉且经查实存在招标投标活动中列明被禁止行为的,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在招投标过程中,投诉人投诉事项经查实不属实的恶意投诉,招标人将提请行政主管部门,并按《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等进行处理,同时将记录到市水务工程企业信息库及诚信评价管理系统。

注:潜在投标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通过线下或线上的形式提出异议。线上提出异议的,应通过交易平台提交,招标人也应通过交易平台答复线上提出的异议。具体按照交易平台相关指南进行操作。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 投标人和中标候选人的重大变化告知义务:投标人发生可能影响其资格条件或者招标公正性的重大变化、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的(包括但不限于:合并、分立、破产、重大财务变化、项目负责人等主要人员变化、被责令关闭、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定期限内被禁止参加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等情形),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招标人。


10. 联系方式

招标单位:****

联系人:范工 联系电话:020-****1996


招标代理机构:****

联系人:李工 联系电话:158****1004


招标监督机构:**市**区****办公室

监督电话:020-****5682


2024年 月 日

附件一:

投标人声明

****水务局、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及招标监管机构:

本公司就参加 (项目名称) 投标工作,作出郑重声明:

一、本公司保证投标文件及其后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的。如我司成为本项目中标候选人,我司同意并授权招标人将我司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人员、业绩、奖项等资料进行公开。

二、本公司保证在本项目投标中不与其他单位围标、串标,不出让投标资格,****委员会成员行贿。

三、本公司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或者与本项目设计人或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存在附属关系的;

(3)为本项目监理人或者与本项目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为本标段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

(6)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

(7)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互相控股或参股的;

(8)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与本标段的检测机构、建设、监理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商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10)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11)被依法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中已经明确的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区域范围不包含本标段建设地点的,不受该项规定限制);

(12)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本项事实应当以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依法作出并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为认定依据。);

(1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布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14)在最近三年内有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严重违约”****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认定文件为准。“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应当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机关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为准。“最近三年”是指从投标截止时间之日起逆推三年,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出具的生效文件的落款时间起计算)

(1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本公司保证: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本项目拟派的专职安全员没有在其他在建项目中任职。

五、本公司已经对投标时拟投入本项目的管理团队和专业技术人员进行了自查,保证拟投入的所有人员都是本单位正式人员,都在本单位缴纳社保,不存在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六、本公司承诺,中标后不转包或违法分包,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相关管理规定;依法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发****劳务队伍,依法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分包单位(如有)和支付工资给劳务工人,不以工程款未到位为由克扣或拖欠工人工资。

七、本公司承诺,切实落实《****建设部****保障部关于修改的通知》建市〔2022〕59号、《****建设部 ****保障部关于印发建筑工人实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建市〔2019〕18号)、《**省建设工程领域工人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管理办法》(粤人社规〔2018〕14号)、《****建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18号)、《**市建设领域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实施细则》(穗建规字〔2020〕37号)、《关于印发**市房屋建筑及市政工程实名制和工资支付分账平台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建筑〔2018〕183号)、《******委员会关于转发的通知》(穗建筑〔2018〕981号)等关于用工实名制和工人工资支付分账管理的各项规定。中标后将利用信息技术手段,采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技术进行电子打卡,实施考勤管理,对施工现场人员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实行实名制管理的制度并按照工程进度将建筑工人****银行开设的工资专用账户按时足额支付。我公司对实名制管理负总责。若本项目在经招标人认可后,部分专业工程依法分包或实行劳务分包的,我公司对专业分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实施统一管理,监督其用工企业按时足额支付作业工人工资,督促落实实名制管理制度。本公司接受招标人及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与本公司单位负责人****公司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包括: 。(注:本条由投标人如实填写,如有,应列出全部满足招标公告资质要求的相关单位的名称;如无,则填写“无”。)

九、本公司拟委派专职安全员兼任本工程的工地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员,严格遵守建设工程余泥渣土运输与排放管理制度,执行“一不准进、三不准出”规定,选择合法的余泥渣土运输单位及排放点。

十、****公司使用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的资质参与本项目投标,该资质经资质审批部门核查被依法注销的,本公司承诺自动放弃投标及中标资格。如经查实该资质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将依法接受监督部门的行政处罚。

十一、本公司违反上述保证,或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一经查实将按相关规定进行信用记录。本公司对失信行为产生的一切后果已知悉。其中,本声明陈述与事实不符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将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处罚。

十二、本公司积极响应**市关于投身“百千万工程”的号召,****政府投资类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的建筑业结对帮扶等活动(市属国有企业投资项目参照执行)。

特此声明。

声明企业:

法定代表人签字:

项目负责人签字:

技术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公章)

注:招标人应当要求投标人的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字。

工期(交货期)

270

最高投标限价(元)

****8415.21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投标资格能力要求

投标人资格要求:3. 投标人资格要求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工程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具体要求如下: 3.1 投标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按国家法律经营。 3.2 投标人应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企业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3 投标人应具备以下资质: 投标人具有承接本工程所需的水利水电工程三级或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注:资质内容按照建市〔2014〕159号文颁布的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应的资质类别及等级的承包工程范围和《****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54号)、《****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建市〔2020〕94号)、《****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证照分离”改革衔接有关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1〕30号)、《****办公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建办市函〔2022〕361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关事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2〕846号)、《****建设部****监管司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司局函市〔2023〕116号)、《****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建许函〔2023〕820号)、****建设厅关于做好有关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换领工作的通知(粤建许函〔2024〕124号)的要求设置。招标内容含有设计要求,且设计要求仅为深化设计的,在投标人的资质设置要求中,不允许设置设计资质。 3.4 对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的要求: (1)投标人拟担任本工程项目负责人的人员须具有水利水电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 (2)项目负责人持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B类)。 注:(1)根据**省住建厅《关于明确二级建造师注册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建市函〔2023〕469号),二级建造师应在考试取得执业资格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注册,二级注册建造师可随注册企业在**范围内执业。项目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不得担任专职安全员,项目专职安全员在任职期间也不得担任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2)根据《****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一级建造师电子注册证书的通知》(建办市〔2021〕40号),自2022年1月1日起,一级建造师统一使用电子证书,纸质证书作废。 若投标人提供的注册建造师电子证书超过使用有效期、未在个人签名处手写签名或手写签名与签名图像笔迹存在差异的,资格审查时应通过“**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或各省规定的查询渠道查询持证人注册建造师注册信息,注册信息与投标文件所附电子证书一致的,上述情形不影响投标人通过资格审查。评标结束后,若该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应在招标人规定的时限内提交符合要求的电子证书打印件和持证人出具的知情承诺。投标人未按时提交或提交资料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视为放弃中标资格。 3.5 对投标人拟派专职安全员的要求: 专职安全员须具有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C类),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不为同一人。 3.6 类似项目业绩要求:无。 3.7 提交社保文件的要求 投标申请人须保证授权的委托代理人及项目部主要组成人员(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均为本单位的正式职工,必须具有离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4年11月)在本单位缴纳的社保证明文件。 注:(1****政府政策规定未能反映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最近一个月(时间为:2024年11月)社保缴纳信息的,投标人须提供当地社会保险相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及本单位最近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文件作为缴纳社保的证明。 (2)中标后需提供投标文件中人员的社保缴纳情况相关证明报招标人核实。 3.8 关于联合体投标 本次招标 不接受 联合体投标。 3.9 投标人已按照附件一的内容签署盖章的投标人声明。 3.10 投标人未被列入“在一定期限内依法取消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具体名单以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信用**”公布的“黑名单”为准。 注:《**失信惩戒措施清单基础清单》(2024版)。

投标人业绩要求:本项目无业绩要求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的方式

下载招标文件的网络地址:****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址:http://www.****.cn)网站下载招标文件及项目相关资料。

获取纸质招标文件的方式:

获取招标文件开始时间

2024-11-29 00:00:00

获取招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12-20 14:00:00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2024-12-20 14:00:00

投标文件递交方式

投****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递交电子投标文件。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办理网上投标登记手续。****集团有限公****交易中心)网站关于全流程电子化项目的相关指南进行操作。

开标方式

现场开标

开标时间、地点

开标时间:2024-12-20 14:00:00

开标地点:****公司****交易中心)第15开标室

公告发布媒介

**省招标投标监管网

招标人

****

办公地址

**市**区土华村华洲路88号之三

招标人联系人

范工

联系电话

020-****1996

招标代理机构

****

办公地址

\

招标代理联系人

李工

联系电话

158****1004

招标监督机构

**市**区****办公室

联系电话

020-****5682

发布责任人

李工

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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