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泉港生态环境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泉州兴创建材有限公司沥青混凝土提质技改项目)

审批
福建-泉州-泉港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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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信息公开表(****公司沥青混凝土提质技改项目)
2024-12-05 11:16

项目名称

****公司沥青混凝土提质技改项目

审批文号

泉**环评〔2024〕表32号

审批时间

2024年12月5日

环保部门批复内容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由******公司编制的《****公司沥青混凝土提质技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位于**区石化工业区**片区E区5号,技改内容主要为新增工艺,不改变原有工程生产规模。项目具体建设内容以《报告表》核定为准。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你公司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批复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加强环境管理,实现污染物稳定达标的前提下,从环境保护角度,同意项目建设。

二、项目实施过程中,你公司应认真对照并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保对策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大气污染防治。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治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措施,确保项目大气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项目导热油炉采用天然气为燃料,并采用低氮燃烧技术,废气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项目各筒仓粉尘经袋式除尘器净化处理达标后分别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骨料加热、筛分及旧沥青混合料破碎废气采用“旋风+袋式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旧沥青混合料保温废气、沥青预处理和搅拌混合、装车废气采用“电捕焦油器+活性炭”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现有项目“以新代老”整改措施验收统一纳入该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内容。

项目技改后颗粒物有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限值要求;非甲烷总烃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1中其他行业标准限值要求;苯并[a]芘、沥青烟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修改单)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骨料加热、筛分及旧沥青混合料破碎有组织排放执行《**省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综合治理方案》(闽环保大气〔2019〕10号)相关要求。导热油炉废气排放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燃气锅炉标准。

厂界无组织废气中颗粒物、沥青烟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苯并芘参照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含2024修改单)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要求。厂界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参照执行《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5/1782-2018)表3 企业边界监控点浓度限值,厂区内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表 A.1中标准限值。

2.水污染防治。项目无生产废水产生,厂区生活污水经处理达标后,通过市政****园区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废水排放执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三****园区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要求。

3.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应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源应采取有效的消声隔音、减振降噪措施,并加强动力机械设备的管理和维护,最大程度降低噪声。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项目应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管理制度,按照“减量化、无害化、**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贮存、处理和处置,规范设置固体废物临时储存场所,危险废物应规范收集、贮存,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就近进行无害化处置。严格按规定做好危险废物的转移工作,并强化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三、你公司应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验收过程不得弄虚作假,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

四、你公司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规定,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按证排污。

五、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后,若工艺、性质、规模、地点等发生重大变动,应依法重新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

六、我局委托**市******执法大队按全链条环境监管要求,做好该项目环保“三同时”监督抽查工作。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地址:****中心

联系 ****审批股 电话:0595-****6077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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