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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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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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第二十三条。

3.《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五条。

4.《**省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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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

3.《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

4.《**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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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非食盐定点企业生产或批发食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和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盐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一)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生产食盐;

(二)非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经营食盐批发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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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违反规定生产或批发食盐、非食用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一)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非食用盐生产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生产销售记录;

(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未按照本办法规定保存采购销售记录;

(三)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超出国家规定的范围销售食盐;

(四)将非食用盐产品作为食盐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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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违反规定购进食盐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食盐,可以处违法购进的食盐货值金额3倍以下的罚款:

(一)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从除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其他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二)食盐零售单位从食盐定点批发企业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购进食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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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未按规定作出食盐或非食用盐标识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作出标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省盐业管理条例》(**省第十三届****委员会公告126号)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在食盐包装上加贴追溯标识、印制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证书编号,或者工业用盐等非食用盐未按照国家规定在包装上作出标识的,****人民政府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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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对食盐定点企业违反规定聘用禁业限制人员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三十一条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被处以吊销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从事食盐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得担任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食盐定点生产企业、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违反前款规定聘用人员的,由盐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吊销其食盐定点生产、食盐定点批发企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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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对机动车生产企业违反《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第四十条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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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对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项目核准、备案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7年3月8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公布 自2017年4月8日起施行 根据2023年3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号修订)
第五十五条 企业以分拆项目、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申报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核准、备案的,****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核准、备案,并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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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对企业未依法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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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对企业未依法将备案制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机关,****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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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第二十条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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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查封、扣押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或查封场所

行政强制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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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四条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申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监控化学品的有关资料、数据和使用目的,接受化学工业主管部门的检查监督。

《〈中华人民**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人民政府****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控化学品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四条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人民政府****管理部门,依法对从事监控化学品生产、经营、使用以及进出口单位的监控化学品有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被监督检查单位应当配合、接受监督检查,不得拒绝或者阻碍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隐瞒或者拒绝提供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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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对涉盐生产经营有关单位、个人开展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第二十三条 盐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

(二)查阅或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购销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查封、扣押与涉嫌盐业违法行为有关的食盐及原材料,以及用于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工具、设备;

(四)查封涉嫌违法生产或者销售食盐的场所。

采取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措施,应当向盐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报告,并经批准。

盐业主管部门调查涉嫌盐业违法行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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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

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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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民爆物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监督管理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国安全生产法 》 第九十条

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五条

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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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事项名称填写的格式为“对 XXX的行政处罚(强制……)”;

2.事项类型: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

3.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均要填写单位规范全称,如“**市 XX局(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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