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宾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广西金秀大瑶山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改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来宾-金秀瑶族自治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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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
标 题:****关于**金秀大****公司改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来环审〔2024〕174号 发布日期:2024年10月24日
****关于**金秀大****公司改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0-24 10:05

**金秀大****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金秀大****公司技术改造迁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

项目性质属迁建,项目代码:****,建设地点位于**壮族自治区**市金秀瑶族****工业园区,地理坐标为东经109°57′39.74646″,北纬24°11′12.19912″。项目用地面积13388.71m2,主体工程主要是建设一条日烘干湿稻谷200万吨的生产线和一条年产1.8万吨大米加工生产线,配套建设相应的生产厂房、综合用房,购置生产设备及其他附属设施。项目总投资25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6万元,占总投资的1.44%。

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不占用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该项目在全面落实《报告表》及我局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可以减轻对环境的不利影响。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地点、性质、规模、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要认真落实以下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一)落实施工期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建筑施工“围、盖、洒、洗”等措施,做到工地边界设置围挡、物料堆放覆盖、路面硬化、定期洒水、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等,严格控制粉尘排放;施工废水通过沉砂池等措施处理后回用于工地降尘洒水,不得外排。施工人员的生活污水通过三级化粪池处理后,用于周边林地灌溉,施工废水通过沉砂池处理后回用于工地洒水降尘。施工期安排好作业时间,加强管理,对高噪声设备采取隔声处理,确保施工场界噪声达到《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的要求。施工期建筑垃圾及时清运,并按市政部门指定地点堆放,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理。

(二)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废气主要为稻谷装卸粉尘、烘干粉尘、稻谷加工粉尘和热风炉废气。项目采取稻谷原料车间半封闭、减小稻谷装卸高度,稻谷烘干机体两侧排气孔设置折流挡板,稻壳粉碎产生的粉尘设置脉冲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以上防治措施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标准。热风炉废气经布袋除尘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24米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排放需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限值要求。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通过屋顶排放,废气排放满足《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标准。

(三)地表水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运营期无生产废水外排,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工业园****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园区污水处理厂处理。

(四)固体废物处置措施

项目运营期产生的生活垃圾及筛选杂质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处置。热风炉灰渣、收集粉尘和碎石定期外售给建材综合利用企业利用。稻壳粉末、米糠、碎米、色选废米定期外售综合利用作饲料。废包装袋回用或交给**回收单位回收。废布袋由除尘器厂家检修后直接带走。

(五)噪声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营运期应通过合理布局、选用低噪声低振动设备、安装减振垫、厂房阻隔及定期检修保养生产设备等措施,以减轻振动影响。确保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环发〔2015〕4号)等相关要求,制订应急预案,并到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进行应急演练。

(七)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解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落实环境信息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要求。

三、项目生产时,建设单位实施环境监测要求,加强环境管理,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加强对环保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保证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在落实本批复和《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后,可自行决定项目投入试运行的具体时间,试运行前请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局,****生态环境局。项目投产前,须按《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最新要求办理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等情况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排污登记表),做到按证排污。项目建成后须按有关规定自主开展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使用。违反有关规定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机关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机关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应满足自然**、应急管理、人防、园林、交通、文物、保密、通讯、水利、市政、教育、卫健等各项法律、法规、规章、规范、规定要求的,请按规定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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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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