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度安溪县第三医院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采购项目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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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4年度****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采购项目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更正原因:
更正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一)采购文件中第三章采购内容及要求二、技术要求原评审项(评审项5):“5.冷却系统

有液冷系统和风冷系统双重冷却系统吗,非单独液泠。”更正为:“5.冷却系统

有液冷系统和风冷系统双重冷却系统,非单独液泠。”

(二)采购文件中的“第二章”的“三、综合评分的标准和方法”补充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

优先类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规则如下

项目

比例

方法

节能、环境标志产品

10.0000%

(1)执行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总局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财政厅****政府绿色采购工作的通知》(闽财规〔2024〕3 号)的规定。 (2) 节能(非强制类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评审优惠内容及幅度如下: ①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实施优先采购的产品,给予产品价格报价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采购标的同时包含其它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投标人在报价时必须对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分项报价、单独填写扣除表,并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附在报价部分且加盖投标人公章。优先采购产品和非优先采购产品未单独分项报价或未提供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的不给予价格扣除。非优先采购产品的报价不享受给予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价格扣除优惠。 ②对于同时属于环境标志和节能的产品,应当优先于只获得其中一项认证的产品。若节能、环境标志产品仅是构成投标产品的部件、组件或零件的,则该投标产品不享受鼓励优惠政策。评标委员会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强制类节能产品不进行价格扣除。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16日

三、其他补充事项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县**镇祥明路169号

联系方式:0595-****508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

地址:****开发区草滩十路999号智巢创新空间E座5层北区

联系方式:153****777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林娜华

电话:153****7779

****

2024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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