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名称 | **市西****开发区**南街以东、六盘**路以北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 | ||
项目编号 | **** | 转让底价 | 919.59 万元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4-12-18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4-12-31 |
标的所在地区 | **回族自治区>**市>**区 | 资产类别 | 土地 |
标的坐落 | 西****开发区**南街以东、六盘**路以北 | ||
转让底价 | 919.59 万元 | ||
产权证号 | 宁( 2020 **区不动产权第****264号 | ||
土地用途 | 工业用地 | 土地面积(㎡) | 26205.3 |
土地权利性质 | 出让 | 终止日期 | 2059-05-22 |
容积率 | |||
是否存在租赁 | 否 | 租赁期至 | |
优先权人是否行权 | 否 | ||
是否存在抵押或其它他项权利情况 | 否 | ||
评估报告文号 | 宁正评报字(2024)第075号 | ||
评估基准日 | 2024-08-31 | ||
重要信息披露 | 1、转让方经咨****管理部门后确认,本项目成交后可办理土地权属转移登记 。 2、据评估报告在载: 本次评估对象为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以现有用途为假设前提。本次评估的地上建筑物共 2 幢,建筑面积共计 4307.09 平方米,其中混合结构锅炉房 1 幢,建筑面积为 92.49 平方米,未办理产权登记证;钢结构工业厂房1 幢,建筑面积为 4214.60平方米,目前未完工、闲置,未提供相应规划文件。委托人未申报委估资产的面积、长度等,相关数据为评估人员及委托人共同现场查勘测量确认。 | ||
标的踏勘联系人 | 汤经理 | 联系电话 | 189****0921 |
转让方名称 | **** | |||
行为批准机构 | ****政府****委员会 | |||
评估备案机构 | ****政府****委员会 |
以下交易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在提出受让意向时不得低于该条件,但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转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现场报名(工作时间)或网上报名(详见网上报名操作指南https://www.****.com/help/)两种方式办理报名手续,并交纳相应保证金至**联交所指定账户(公告截止日24时前交纳,以到账为准)。 2、意向受让方在报名后须持**联交所出具的相关证明经拍卖机构(机构名称:****;机构联系人:穆经理,联系电话:153****9762)办理竞买手续后(拍卖前一个工作日下午17:00截止),方取得竞拍资格。若信息披露期间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若信息披露期间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通过拍卖方式确定受让方,拍卖时间:挂牌期满后第四个工作日上午10点,拍卖地点:网络拍卖平台(https://paimai.****.cn/)。 3、为保护转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转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交所交易服务费后,转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分作为违约金:(1)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保证金后未参加后续交易的;(2)在拍卖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举牌的;(3)拍卖成交后,受让方未签署成交确认书的;(4)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转让方签订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交易价款及相关费用的;(5)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6)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7)其他违反交易规则或承诺事项的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交易合同约定转为交易价款,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保证金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原路径全额无息退还。 4、本次转让标的均严格按现状(包括但不限于四至、占地面积、规划用途、地上建筑物办理产权登记等)交易和移交,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标的现状所涉及的一切风险后(包括但不未办证建筑物能否办理权属登记、税收政策等)决定是否受让,并按照国家规定使用。转让方与**联交所不提供标的相关文字和资料、不提供标的购置发票、不保证标的面积等,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若意向受让方需现场踏勘标的物,须在信息公告期间前往,踏勘期间产生的费用或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意向受让方自行承担。转让标的均以实物现状交验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了解,一旦提交受让申请并按规定要求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标的现状及相关约定的充分了解与认可,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功受让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等为由放弃受让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不以存在差异而影响交易结果,否则将视为违约。 5、意向受让方须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资产交易合同,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汇入**联交所指定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6、转让方自收到全部成交款之后20个工作日内将标的移交受让方,标的移交后标的资产相关责任(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建设、施工及安全责任等)均由受让方承担。 7、受让方应于标的移交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转让方给予必要的协助,因受让方原因逾期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手续的,转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不予退还交易价款,并将标的另行处置。 8、房产交易及过户所涉及的一切税、费按相关规定由转、受让双方各自承担。 9、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实际面积以最终过户办证为准,且不以面积有变动影响交易结果。过户相关手续由受让方负责办理,转让方协助。 10、意向受让方须按照附件《承诺函》内容参与受让。 11、项目的备查资料:不动产权证、资产评估报告、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无 | |||||
交易保证金设定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交纳金额 | 200.00 万元 | ||
交纳截止时间 | 挂牌截止日24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交纳方式 | 转账 | |||
信息披露期满后, 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信息发布,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
交易方式 | 拍卖 | |||||
交易机构 | 交易机构名称 | ****交易所****公司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鹤经理 | 联系电话 | 186****2559 | |||
服务机构 | 服务机构名称 | **** | ||||
服务机构联系人 | 穆经理 | 联系电话 | 153****97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