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1日丽水银行公司1辆废旧机动车转让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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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1****公司1辆废旧机动车转让公告
项目类型:挂牌-公告 所属行业:交通运输
所在区域:**-** 价格:报价/竞价
拍卖时间:2024-12-11 发布时间:2024-12-05
正式披露

****1辆废旧机动车转让

项目编号:****
挂牌价格 1.926万元
交易品类资产转让
所在地区**省
信息披露公告期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信息披露截止日期 交易机构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2024-11-21
2024-12-11

项目咨询请联系 刘女士|联系电话:150****8977 手机号:150****8977

转让方承诺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资产,并通过“浙交汇”平台公开披露资产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资产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浙交汇”平台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市****公司和“浙交汇”平台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名称 ****1辆废旧机动车转让
资产来源 其他
机动车 是否包含车牌 车牌号 浙K06177
车辆类型 车辆品牌 奥迪
车辆型号 FV7203TFCVTG 车身颜色
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LEV3A28K0B****284 发动机号 118394
发动机型号 CDZ 燃料种类
排量(升) 出厂日期 2011-04-27
购置日期 2011-06-24 注册登记日期 2011-06-24
强制报废期止 检验有效期至
行驶公里数 33.4 成新率
数量 1 所在地
现状分析 以实物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 是否带指标
瑕疵情况 以实物现状为准,图片仅供参考
其他披露内容

1.自挂牌起始日至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整止,期间征集受让意向方(竞买人)并办理线上竞买报名登记手续。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应在挂牌期满日下午5时(竞买报名截止时****交易所官网完成线上报名手续并完成保证金订单支付,逾期无效。 2.挂牌期满后,如未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信息披露: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最多**30个周期。 3.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合格竞买人,则:转让挂牌期满后,如征集到一家(或一家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则按网络动态报价结果确定成交价和受让方。受让方在其被确定后的3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交割合同。 4.标的均以展示的实物现状为准,**市****公司及转让方对标的不承担任何瑕疵担保责任,**市****公司及转让方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对标的所做的介绍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相关资料、图片展示及口头介绍等),仅供意向受让方参考,不构成任何担保。 5.转让成交后受让方须按转让方的相关要求自行提取所竞得的物资,所需装备、装车及运输均由受让方负责. 6.转让方不保证标的的合同、图纸、说明书、保修卡、发票等资料的齐全性,如需上述资料,由受让方自行调查了解。 7.受让方对转让标的的拆运及处置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拆卸、切割、装运以及处置等过程中,如发生安全环保事故的,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8.意向受让方在咨询展示期间内,有权及有义务了解及实地查验标的,意向受让方一旦交纳了保证金,即表明接受该标的的一切现状(包括缺陷),视同对本次资产实际转让范围及相对应的实物已予以确认,愿意承担一切风险和责任。查验地点:**县妙高街道溪边路100号,联系电话:189****1928。

转让方简况
转让方名称 ****
注册地 **省**市**县妙高街道溪边路100号
证件类型 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661817E
交易条件与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 计价方式 总价
转让底价(万元) 1.926
是否有保留价
价款支付方式

一次性付款 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款。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该项目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承担,具体收费参照报名时阅读文件《特别约定事项》执行。 2.项目成交后,被确定为标的受让方的资格人需在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车辆买卖协议书》、《买受承诺书》,并一次性支付****公司指定账户(交纳的竞买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可抵成交款)。 3.意向方竞买标的时应交纳保证金至指定账户,操作路径:浙交汇—个人中心—支付订单—确认付款。 4.转让标的物品质以交付时实物现状为准,资产评估基准日后的转让标的的价值变动,由受让方承担。 5.受让方自行办理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变更登记过程中如需出具或重新出具评估报告的评估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6.标的资产交易过户过程中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税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含办理过户手续费、补办证照费用等),均由受让方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解决。受让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转让方给予必要的配合。受让方在办理转让标的权属过户登记事宜过程中如发生交通事故等一切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7.车辆违章、扣分等情况由受让方自行向当地交管部门查询,如有违章、扣分等情形由受让方自行处理,产生的罚款、滞纳金、补办手续等各项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8.受让方在报名竞买前应对竞买车辆状况等进行充分的了解(尤其是高污染车辆),并根据拟过户、转籍地车管部门对车辆的相关规定,转入省内或外省其他地市,受让方须在付清成交款项后7个工作日内自行对成交标的办理过户、提档手续,受让方须对过户、转籍过程中存在的风险有充分认识,并对可能产生的维修、维护费等相关费用进行估算,车辆一旦成交后,即表明受让方对标的现状的认可并愿意承担在车辆过户等相关过程中的风险,不得以此追究转让方的任何责任。 9.不论标的能否过户、转籍,转让方均不承担标的整理和修复等费用。标的缺少证件、钥匙及该车应配备的备件、受让方自行负责补、配。 10.车辆年检或保险已过期的,由转让方配合受让方需先通过保险或检验后方可办理过户手续,所涉及的修理、装潢、保险、检验等程序及一切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标的物车身喷涂或粘贴有原使用单位标识的,则应去除所有标识后再办理过户手续,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车辆玻璃、座椅、备胎等如有缺失,由受让方负责补齐,所涉及的费用由受让方承担。 11.无法确定转让车辆里程表是否曾经修理、更换,因此车辆里程表显示的公里数仅供参考。 12.项目成交后,买受人即行对拍品负有保管义务,该车辆一切责任或经济纠纷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车辆行驶安全责任) 13.全部转让价款交至到转让方指定账户 14.受让方在办理过户期间所发生的与车辆有关一切责任事故均由受让方承担。 15.****交易所出具的本合同项下的标的《资产交易凭证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资产过户、提档手续,转让方将标的及相关权属证明文件、钥匙等交付给受让方(视为车辆交付完毕)。转让方将钥匙交付受让方后,本次转让标的的风险由受让方负责。转让标的自相关权证办理完毕后权属转移至受让方。 16.受让方完成标的资产过户手续后,须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标的交割手续,交割方式:自提;交割地点:车辆预展地,交割费用由受让方自理(竞买人在竞拍前应对交付标的的性能、质量、数量予以认可,实际交付时不再对此进行确认,交付地点为标的展示地,受让方不得以标的性能、质量、数量等为由拒绝接收)。逾期转让方不承担保管责任,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及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受让方自负。 17.受让方可委托中介机构办理过户手续,因代办产生的所有费用均由受让方承担。

展示地点 **县妙高街道溪边路100号
联系人姓名 刘女士
联系人电话 150****8977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方应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国家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的,意向方应符合相应的条件。 特别提示:若涉及房屋限购、贷款等政策的,意向方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政策要求。

保证金设定 交纳金额(万元) 1.00
交纳时间 意向方需在信息披露期满日17:00前交纳保证金(以完成“浙交汇”平台保证金订单支付为准)。
温馨提示 因技术、网络等原因,****银行账户后,在“浙交汇”平台-“我的账户”中的到账时间可能发生迟延,请在截止时间前尽早汇入资金。
交纳方式 线上;
信息披露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期 信息发布公告期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 剩余30个周期。
是否自动延牌
延牌情况 目前已**0个周期,已**0个工作日
交易方式 动态报价/在线报价
项目附件 公示附件
材料附件
联系方式
交易机构 联系人 刘女士 电话 150****8977
手机 150****8977
传真 邮箱
地址 **市**区绿谷信息产业园2号楼 (南面) 1-2楼 网址 https://www.****.com/LSPT/
转让方 联系人 翁羽舒 电话 189****1928
传真 邮箱
地址 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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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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