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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司:
你公司《关于工业储备地GY2023-1场地平整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临时工棚、施工便道的临时用地许可申请报告》收悉。根据《自然**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临时用地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厅关于印发〈**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自然资规〔2023〕2号)规定,经我局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满足工业储备地GY2023-1场地平整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工程施工需要,****公司临时使用位于**市蕉**漳湾镇下塘村集体土地1.9658公顷(均为采矿用地)作为工业储备地GY2023-1场地平整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临时工棚、施工便道临时用地使用,使用期限自2024年12月16日起至2026年12月15日止。
二、你公司应严格遵守临时用地使用有关规定及林业、交通、住建、生态环境、水利等部门要求,预存临时用地土地复垦费用;严格按照批复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和改变临时用地的批准用途,不得出租、转让、抵押临时用地使用权;临时用地使用期间,国家根据建设需要可以提前征收该用地,应按承诺约定无条件****政府处置;使用期满后的****公司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方案》执行,在规定时间内按照约定完成土地复垦并交还土地。若工业储备地GY2023-1场地平整工程剩余砂石土处置项目工程施工已结束,此临时用地未到使用期限也需立即停止使用,并启动土地复垦工作。
特此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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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