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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
你公司提出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申请收悉。依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合实验区****管理局****执法局)《关于******公司危险废物转移事宜的复函》,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公司将产生的危险废物HW49(900-041-49)废分子筛200吨和HW49(900-039-49)废活性炭200吨,转移至**省**航空****公司进行利用,转移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你公司要严格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等法律规定实施转移,转移危险废物前应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电子转移联单,****公司公章后随车携带。在转移危险废物前3日,将预期途经时间、路线及到达时间分别报告途经和接受地生态环境部门,自觉接受当地及沿途生态环境部门及相关部门监督。转移完成后,你公司负责协助接受单位通过“**省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打印完整纸质联单一式五份并加盖产废、运输、接受单位公章,一份交接受单位留存,一份交接受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交运输单位留存,一份交你单位所在地生态环境部门留存,一份自行留存。
三、你公司在转移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有关法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
****转移业务咨询电话:0913-****837
电子转移联单业务咨询电话:029-****9387
****
2024年12月17日
抄送:****生态环境厅,****运输厅,****合实验区****管理局****执法局),****生态环境厅,**市生态****支队,******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