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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技术服务(2024年)项目合同变更征求意见公示
依据《****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拟对**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技术服务(2024年)项目合同部分条款进行变更,现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大众征求意见: |
采购项目名称:**市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技术服务(2024年) 合同金额(元):****000.00 中标供应商:**** |
变更内容描述:(包括变更事项、变更金额、原合同要求等) 增加支付中期款,按中期款支付要求修改成果报告。 |
变更的理由及相关说明: 原合同于2024年5月29日签订,服务期由2024年5月29日至2025年3月25日止。该合同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2024年季度评价中提供环境信用评价指导的技术支持;二是在2024年季度评价中为环境信用评价复核与抽查核查提供辅助性技术支持;三是在2024年季度评价中为环境信用评价指标记分修复复核与核查提供辅助性技术支持;四是对2024年环境信用评价工作成效进行技术分析评估。 鉴于乙方在2024年环境信用评价工作中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项目总体进展顺利,且于2024年12月中可以提供阶段性成果,完成了2次2024年季度评价的环境信用评价符合与抽查核查的辅助性技术支持、开展了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导技术支持。为了充分实现原合同目的,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平等、自愿、合法、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原合同第十六条第2项付款方式之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原合同第十六条在第1项后面新增“中期款”的付款方式,即“2.中期工作完成后,2024年12月26日前,乙方向甲方提交2次2024年季度评价的环境信用评价符合与抽查核查的辅助性技术支持的落实情况汇总表,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指导技术支持的落实情况汇总表;提供相应金额的合法发票,甲方确认无误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12.6%的款项,即支付金额:贰拾玖万肆仟元整(¥294000.00))。” 二、原合同第十六条第2项“2.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54.29%的款项,即支付金额:壹佰贰拾陆万柒仟壹佰贰拾捌元陆角(¥****128.60)。”变更为“3.项目验收合格后,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后15日内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41.69%的款项,即支付金额:玖拾柒万叁仟壹佰贰拾捌元陆角(¥973128.60)。 三、本协议生效后,即成为原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除本协议明确所作修改的条款外,原合同的其余部分应完全继续有效。 五、本协议与原合同有相互冲突时,以本协议为准。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盖章之日即生效。 七、本协议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征求意见期限:从2024年12月19日至2024年12月26日(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
采购人:**** 地址:**市**区红荔西路8007号土地房产交易大厦720室 传真: 合同备案机构:深****保障中心 地址:**市**区景**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联系电话:0755-****8546 |
备注: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请于公示之日起至期满之日止以实名书面方式(包括联系人、地址、联系电话)将意见反馈至采购人和深****保障中心。 |
附件(2)
排污单位环境信用评价.pdf下载预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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