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贵港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园(一期)总装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广西-贵港-覃塘区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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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2024-12-19 17:36 来源:****

******公司:

《**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批稿)》(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项目(项目代码:****),项目选址位于**市产业园石卡园石港三路与石卡纬九路交汇处西北角,厂区中心地理坐标东经109°34′34.973″,北纬22°57′21.007″。生产规模:年产风力发电机组100万kW。主体工程包括生产厂房及化学品仓库;辅助工程为办公区;公用工程包括给排水、供电工程;环保工程包括生产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危废暂存间等。

项目总投资8000万元,环保投资约为20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0.25%。

项目建设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已取得******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备案证明。该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二、项目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各类废气污染防治措施。1.应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辅材料进行生产,调漆、刷漆、晾干、清洗、密封等工序应采取密闭操作,产生的废气由配套的集气系统收集至三级活性炭吸附处理后通过22m高排气筒排放,废气收集系统的设置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相应标准要求;项目须按照报告表设计定期定量更换活性炭,外排废气中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排放浓度、排放速率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二级标准要求。2.严格落实各无组织污染源的防控措施,VOCs物料贮存、转移、输送、生产及废气收集系统、VOCs排放控制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要求,切割打磨粉尘在密闭车间内自然沉降。厂区内非甲烷总烃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要求;厂界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完善厂区排水系统。1.生活污水经三****园区污水处理厂进****园区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2.项目厂区必须严格按照分区防控要求防渗、防腐、防漏,废水处理设施、危废暂存间必须采取防渗、防泄漏措施,防止造成地下水污染。禁止将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

(三)严格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措施。1.废活性炭、废液压油、废润滑油、漆渣、漆桶、刷漆废刷子、含油废抹布及手套须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交通运输部令第23号)要求,单独收集、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定期交由有危废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2.废边角料、废包装材料收集后交由有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置。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源的设备要采取基础减振、隔音、消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要求。

(五)为强化非现场监管,项目须在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分别安装专用电表电线(用电用能监控系统),如实记录生产设施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启停、运行情况。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七)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原环境保护部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八)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要求,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三、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无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污。

四、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市生态环境****支队、****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我局委托**市生态环境****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行期间执行环保“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到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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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发文单位:**** 成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标 题:****关于**市智能化风电装备制造产****基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发文字号:贵环审〔2024〕221号 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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