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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村坊村南新路东5号地块的耕地出租交易公告
****受****的委托,定于2025年1月2日上午11:30在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对****的南村坊村南新路东5号地块的耕地出租项目(项目编号:****)进行交易,本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进行,欢迎有意参加单位前来竞价。本次****人民政府第119号令《**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行公开竞价,不属于公开招投标。
一、项目基本情况
1、资产类型及面积:乔木林地,面积约8.663亩(无论标的物面积是否包含道路、通道、绿化等公共用地面积,上述面积均属本项目的租金计价面积,面积以实际丈量为准);
2、标的物所在位置:大岗镇南村坊村南新路东5号;
3、资产使用范围:种植(承租方必须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私改变用途);
4、租赁/承包期限:1年(以具体合同签订为准);
5、交易底价(不含税):2,000元/亩/年;
6、租金收取方式:租金按一次性收取。按照签订合同7天内缴纳全部租金;
7、租金递增方式:无递增;
8、交易保证金为¥5,000元,以存款或转账形式于2024年12月20日上午08:00至2024年12月30日下午03:00****银行:中国银行大岗支行;账户名:**省**市****;账号:712****01429。保证金须在指定时间内实名达账才能有效,填写进账单时应在备注栏注明:交易保证金。一份保证金只能竞得一宗交易。未能竞得的竞投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在交易活动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原额无息退回;若竞得人在竞投结果公示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未与村、社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的,视为放弃本次交易,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将不予退回。
9、合同履行保证金为成交价的一年租金(不含税),在竞投人竞得资产后交易保证金将自动转化为合同履行保证金(注:竞投时缴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合同履行保证金,不足部分补足,多出部分退回,并收回原收据,重新开具保证金收据)。
10、合同签订后当天内缴纳合同履行保证金,拖欠租金15天后没收合同履行保证金,合同违约后按每天5‰计算违约金,合同期满后15天(免租)完成场地清理,否则视作承租人的放弃物,由出租方擅自处理;
11、交易所需的税费(含合同产生的税费)由承租方承担(相关税率税费以税务部门公布为准)。
二、竞投人(单位)准入条件
中华人民**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对竞投人的其他要求条件:
1、合同存续期间,如国家、集体征收、征用该林地,出租方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方,承租方必须无条件服从,承包合同自动终止。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补偿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奖励金、土地上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奖励金归出租方所有;一切用于农业生产设施等补偿归承租方所有;除上述补偿外,不得做任何补偿;承包款计付至实际交还之日。2、双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以本合同所列明的地址或合同附件证件中地址为送达目的地,一方如果迁址或者变更联系方式,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向原地址为送达目的地。当面交付文件的,在交付之时视为送达;通过传真方式的,在发出是视为送达;以邮寄方式的,挂号寄出或者投邮当日视为送达;3、承租方需对标的物的河涌水道及周边环境保持整洁,不得污染。4、涉及养殖的除养殖水产外,凡饲养猪牛羊、“三鸟”、大型哺****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否则严禁饲养。5、承租方需遵守大岗镇农业部门的指导,加强防疫、防外来物种、防红火蚁等工作,若造成附近耕户的损失,出租方可用合同履行保证金进行适当赔偿,且承租方须及时补足保证金。6、在合同期内,承租方必须对已有或**的池塘养殖水治理设施维护得当,不得损坏,合同结束后必须完整归还给出租方。7、承租方知悉该土地性质及未来土地性质存在发生改变的风险,并了解所涉的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承租方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等的要求进行种植(养殖),若出租土地性质发生改变,种植(养殖)作物不符合相应要求的,承租方承诺在期限内进行整改并承担一切不利后果。8、承租方不得闲置、荒芜租赁的农用地,必需合法合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遵守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等政策要求,如因承租方经营原因,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承租方需承担全部责任及相应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违法处罚金、复绿复耕等一切相关费用)。9、承租方如需转租,必须要书面向出租方申请,得到出租方的书面同意,并完成相关的转租手续,才能进行转租。10、如本租赁合同被依法解除的,承租方应在15天内返还租赁林地给发包方,逾期不返还的,视为承租方放弃权利,发包方可直接自行收回。11、凡存在以下情况的,我社将视其为不**单位和人员,不接受参与本项目竞投的报名:曾租赁我社物业,因自身经营不善或债务纠纷导致承租物业租金欠缴或拒缴租金的;曾租赁我社物业,无合理原因,不按交易文件和合同规定的手续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曾租赁我社物业,因自身经营不善导致无法缴纳标的物租金,并向法院主张解除合同,导致我社经济损失的。
三、本次项目采用现场举牌竞价方式竞投,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报名及咨询
竞投人可于2024年12月20日至2024年12月30日上午09:00至11:30,下午02:30至04:30(节假日除外),携带相关资料到****进行报名或咨询。
五、报名资料
汇款后,请本人带身份证原件到报名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完成后索取报名回执:
(1)身份证明材料(身份证复印件,非本人参加竞投会需办理委托说明);
(2)****银行存款回单原件及复印件);
(3)联系电话(在身份证复印件上亲笔填写本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六、实地查看
本次交易不组织实地查看资产具体位置,标的以实物为准,有意竞投人须自行查看资产的位置、现状及了解基本情况。
七、经确认竞投资格的竞投人请于2025年1月2日上午11:30前,携带(身份证、汇款单及报名回执)等相关资料到交易现场参与竞投会,逾期视为放弃,恕不受理。
八、特别声明
1、本站组织的交易行为属于代理行为,标的物现状由其权属人以书面形式向本站提供。竞投意向人在报名参加竞投前,须详细了解现状(包括实地勘察、查阅相关资料等),并承担风险。标的物存在瑕疵引起的问题,本站不承担责任。
2、竞投人如果对交易保证金归属有争议的,或对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竞投人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本站不承担责任。
3、交易如仅有一个报名人符合竞投资格,并完成竞投资格确认手续的,不论该竞投人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均视为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该竞投人竞得标的物,若该竞投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4、竞投人报名前,须详细阅读本《交易公告》所有条款,承诺以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通过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若承租人放弃承租资格则没收其交易保证金。
5、竞投人报名时必须签署相关附件的《承诺书》。
6、如《承诺书》与本公告有冲突之处,以《承诺书》为准。
7、本公告由****负责解释。
九、联系方式
资产所属单位:****
联系人:袁永雄 联系电话:020-****6747
交易机构名称:****
联系地址:大岗镇建设办二楼(**路39号)
联系人:何先生、蓝先生 联系电话:020-****4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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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附件:
1、《承诺书》
2、《承诺书》(本经济集体组织成员)
附件1:
承 诺 书
****,南****联合社:
我方计划参与竞投南村坊村南新路东5号地块的耕地出租项目(项目编号:****),现就上述竞投事宜,承诺如下:
1.****交易站对本次交易的组织行为是代理行为,如我方与竞投人就交易项目产生争议的,由我方与竞投人按要求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2.我方已详读《交易公告》,对全部内容无异议。
3.我方已核实了解标的物的全部情况,包括查阅相关资料、实地勘察、测量等,同意以现状承租。我方同意以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的实际计价面积,按租赁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租金,如上述公告标注的面积作为承租土地包含有的荒坡、沟、路、涌、渠、沿江沿堤内外平台、内滩外滩面积的,则上述面积均为计付租金面积范围,不作扣减。如因标的物瑕疵引起的风险和责任,我方自行与标的物权属人协商解决,交易站不承担责任。
4.如本次交易仅有我方符合竞投人资格,不论我方是否到场或是否参与竞价,我方同意本次交易以底价成交;如我方拒绝的,我方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5.根据交易规则,竞投时若出现价格与条件相同,以优先资格(原承租人、本村户籍人)确定承租人;如无优先资格,以现场摇珠形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6.我方已详细阅读《交易公告》中关于交易保证金的所有条款,承诺当底价竞投时,若没有人举牌竞投,我方同意采取摇珠方式确定承租人。如我方经摇珠方式竞得后,放弃该承租资格,我方愿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
7.如我方不按照竞投文件要求准时参加竞投的,同意将交易保证金全额归标的物权属人所有(符合承诺条款4,并同意成交的除外)。
8.交易成功后,我方保证按《交易公告》的约定履约相关义务,否则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特此承诺!
承诺人(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承诺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 身份证号 。为南村坊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根据《**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第119号)第三章第十三条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享有南村坊村南新路东5号地块的耕地出租项目租赁(承包或租赁)的约定(法定或约定)优先权。根据本人个人意向,现本人决定行使(行使或放弃)此项目的优先权。在行使优先权时,如本人取得承租资格而又放弃的,本人承诺由原承租人获得承租资格,本人的保证金由南村坊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关责任。
年 月 日
承诺人:
集体经济组织意见: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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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