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风(十堰)发动机减震器有限公司减震器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湖北-十堰-丹江口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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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减震器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索引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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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发文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15:36:09
发布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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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丹环审〔2024〕42号

**(**)****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公司减振器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位****工业园,占地面积4460平方米,进行汽车零部件生产工作,建成后年生产减振器71万套,其主要生产工艺包括机加工、清洗、涂胶压装、溶胶、成品清洗、打标、动平衡、脱脂、水洗、硅烷、喷涂、烘干、打标、检验入库。项目总投资12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50万元。

二、《报告表》评价结论认为,在全面落实《报告表》提出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前提下,该项目产生污染影响能得到有效控制,从环境保护角度,项目建设可行。我局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三、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对策措施,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涂胶和溶胶废气经过集气罩+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米排气筒排放(P1);喷涂和烘干废气经过水帘除尘+二级活性炭处理后15米排气筒排放(P2);天然气燃烧废气经过15米排气筒排放(P3);机加工废气经过车间通风处理后无组织排放。项目涂胶、溶胶、机加工工序排放的非甲烷总烃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喷涂和烘干工序排放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二甲苯须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标准限值,天然气燃烧工序排放的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须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3271-2014)标准限值;厂房外无组织非甲烷总烃须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限值。

(二)项目营运期生活污水经过化粪池收集处理,****处理站处理,处****园区污水管网,****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处理,其排放须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要求。

(三)应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有效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中3类区标准限值。

(四)各类固体废物应分类收集,按《中华人民**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有关规定要求分类收集并妥善处理。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收集处置。

四、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你单位应当按照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建成后,你单位应当按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有关规定,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

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规定,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六、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年排放总量指标核定为:烟(粉)尘0.071吨/年,二氧化硫0.0088吨/年,氮氧化物0.07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228吨/年,化学需氧量0.057吨/年。其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化学需氧量已于2024年12****易购买。

七、丹******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事中事后的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

八、本文仅作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专业要求,不作为项目建筑物等合法性的依据。如政府自然**和规划、住建等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对该项目有其他处置意见,请予以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应的后果。

九、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内容、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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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温馨提示
1.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环保局、规划局、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属于前期项目。
2.根据该项目的描述,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避免错过。
3.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也可继续跟踪,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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