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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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2024-CY/04-0976 | 标的名称: | **市**区孙河乡康营家园底商24区5号楼2单元102号150.94平方米房屋出租 |
细分类别: | 社区商业用房 | 坐落(地址): | **市**区孙河乡康营家园 |
不动产权证证号: |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150.94 |
房屋使用现状: | 闲置 | 房屋用途: | |
附属设施: | 无 |
是否存在他项权利人: | 否 | 他项权利人: | |
他项权利内容: | | 相关权利人是否放弃优先权: | 否 |
是否存在影响标的的交易的情形: | | 影响标的的交易的其他情形: | |
拟出让方式: | 出租 | 拟出让期限(起始日): | |
拟出让期限(终止日): | | 拟出让期限(年): | 一年 |
拟出让用途: | 超市、美容美发美体店、办公室、宠物店 (不含寄养)、非学科类教培、洗衣代收等(电动车销售维修、快递、体验店、殡葬、房产中介、洗浴、网吧、KTV等除外)。 |
是否挂牌: | 是 | 挂牌日期(公共**平台): | 2024-12-20 |
截止日期(公共**平台): | 2025-01-03 | 挂牌总金额(元): | 99167.58 |
披露方式: | **农村产权交易网站及**市公共**交易服务平台 |
首次项目信息发布公告期: | 10个工作日 |
信息发布类型: | **信息发布 | 延牌周期(工作日): | 5 |
延牌次数: | |
交纳金额(元): | 20000 | 交纳期限(工作日): | 不得晚于信息发布期结束后三个工作日 |
交纳方式: | 电汇 | 处置方法: | 扣取交易服务费后退回 |
处置方法说明: | 出让方与受让方约定交易保证金不作为合同价款的,农交所在产权交易合同审核通过后五个工作日内,扣取交易服务费后将交易保证金余额退回。 | 其他: | |
公告价格(元): | 99167.58 | 合同价款支付方式: | 分期支付 |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 场外结算 |
与出让相关其他条件: | 1.租金单价1.8元/平方米/日(租金按建筑面积计),无递增,租金每半年支付一次,上付款。 2.履约保证金60400元,用于维护合同正常履行,期内无违约终止时无息返还,押金先付。 3.装修免租期为10日,装修免租期在租期外。 4. 租赁期间,受让方实际使用房屋所产生的物业服务费、垃圾收运费、燃气费、水电费等各种费用由受让方自行承担,不包含在本租金价格内。 5.项****交易所成交日期不作为合同起租日期,具体起租日期以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为准。 6.未经出让方书****政府部门的批准,不得**、改建、扩建地上、地下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受让方在不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的情况下,可以自行对建筑物进行装修、装饰。 7.在租赁期内,如遇征地、占地、拆违或其他原因拆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让方要积极配合拆除工作,且不享受拆迁补偿。 8.在租赁期内,受让方不得在租赁物四至范围内进行违法建设;未经集体经济组织同意,不得擅自转包租或擅自采取联营、**等形式变相转包转租;不得将集体经营性用房担保贷款或借款,或作抵押帮助贷款或借款。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受让方须为**市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如为法人单位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万元且上年度净资产不得为负,以提供的上一年度财务报表为准; 2、受让方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信息中涉及行政处罚、黑名单信息中无不良记录; 3、受让方在报名前须取得出让方签字确认并加盖双方公章《现场踏勘确认书》,作为报名受让的先决条件,一并提交农交所; 4、受让方的受让资格需由出让方出具书面确认。 |
其它需要披露的内容: | 1.该标的项目业态为零售业、居民服务业、商务服务业,****超市、美容美发美体店、办公室、宠物店 (不含寄养)、非学科类教培、洗衣代收等(电动车销售维修、快递、体验店、殡葬、房产中介、洗浴、网吧、KTV等除外)。 2.该标的所占土地性质为集体建设用地,规划用途为康营家园商业配套。 3.该标的已取得《选址意见书》,尚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不具备消防验收手续,受让方应自行了解出租标的相关手续状态并接受因此产生的风险。 4.该项目挂牌及交易后,若非原承租方成功受让,由出让方于15天内负责清退现有承租方并保证房屋交割至新受让方,如因此产生纠纷或损失,由出让方全部承担。 5.受让方未来纳税纳统地点在**区,提交受让材料时不在的须承诺在六个月内迁至******公司;如为自然人,则须承诺在六个月内****公司。 6.意向受让方递交本项目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房屋状况及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房屋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 7.受让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保证金将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 (1)受让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让方和农交所损失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出让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受让方在缴纳交易保证金后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4)意向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给出让方造成损失的。 8.如遇国家征地、拆迁等不可抗力,出让方和受让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9.租赁期间,受让方在经营过程中须满足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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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 | 电话: | |
联系人: | 张一帆 | 联系电话: | 185****7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