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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批复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建设单位 | 建设地点 |
1 | 清环**审〔2024〕17号 关于****年产300万平方米人造**石、30万吨碳酸钙技术改造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 清环**审〔2024〕17号 | 2024-12-20 | **** | **省**市**市****基地内XCL-B-13-01地块 |
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六十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建设单位除外)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人民法院起诉。联系地址:**市吕仙路18****环境局**分局二楼行政审批股,邮编:513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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