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福州市教育局法律顾问服务更正公告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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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公司企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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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采购项目名称 2025年****法律顾问服务
品目

服务/商务服务/法律服务/其他法律服务

采购单位 ****
行政区域 **省 公告时间 2024年12月20日 17:08
首次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05日 更正日期 2024年12月20日
更正事项 采购文件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秀鸿
项目联系电话 0591-****3306、****3307
采购单位 ****
采购单位地址 王老师/0591-****3678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市**区****中心区
代理机构名称 ****
代理机构地址 **市**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张秀鸿/0591-****3306、****3307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2025年****法律顾问服务

首次公告日期:2024年12月05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1、原磋商文件及磋商公告中的“资格标准:3.1.1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境内企业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及注:(1)法人包括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附件7-8资格承诺函)。”现在更正为“凡有能力提供本磋商文件所述服务的,并具备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事务所均可能成为合格的供应商;及注:(1)需提供合法有效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者提供资格承诺函(格式详见响应文件附件7-8资格承诺函)。”

2、原磋商文件及磋商公告中的“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4年12月23日15:00”现更正为“2024年12月26日14:30”

3、原磋商文件中涉及“法人”的字眼均改为“负责人”。

4、磋商文件附件A:评审方法、评审标准和废标条款3、价格部分中增加“3.3《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价格的扣除:

注:律师事务所不属于企业性质,不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价格的扣除。

3.3.1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3.3.2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评标项目第3.3.1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国民法典》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评标项目第3.2.1条第3点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3.3.3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1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残疾人集中就业企业、监狱企业视同小微企业,享受****政府采购政策。

3.3.4****政府采购活动时,应****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生产建设****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价格扣除。

3.3.5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3.6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其他未列明行业。应对应填写《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模板;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不是对应模板的或者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填写的行业与磋商文件明确的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不一致,均不予认定为小微企业,不予价格扣除。

注:****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见第五章响应文件格式), 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谈判小组审查此项响应性只根据响应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其他的外部证据。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发布《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成交供应商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成交结果公开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供应商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依照《****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4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价格的扣除:

3.4.1根据财政部****联合会印发的《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会印发的《****政府采购支持残疾人就业政策的通知》,依照《政府采购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4****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以下简称产品),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三部门联合发布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五章首次响应文件格式),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财政厅****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闽财规〔2022〕13号)的规定,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给予15%的扣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微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按照扣除比例较高的扣除)。注:根据《财政部****联合会关****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号)的规定,成交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被追究法律责任。”

更正日期:2024年12月20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无。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址:王老师/0591-****3678

联系方式:**市**区****中心区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市**路107号中美大厦24层

联系方式:张秀鸿/0591-****3306、****3307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秀鸿

电 话: 0591-****3306、****3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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