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人
关于重整投资权益范围的说明以及
对《关于以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的更正
(2024)莞从管字第【5】号
2024年11月28日,****法院(以下简称“**中院”)依法作出(2024)粤13破申4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日作出(2024)粤13破申47号《决定书》,****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曾祥生为管理人负责人。
管理人接受指定后,立即开展了招募投资人工作。2024年12月4日,管理人在**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等平台发布了《****管理人关于以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2024)莞从管字第【2】号)。公告第六页关于“竞价标的”部分载明:“本次竞价****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成功者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裁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可成为或指定****公司新股东,****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资产,该股权****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
本案破产重整受理日为2024年11月28日,故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4年11月28日。现管理人对本项目重整投资范围明确如下:本案最终确定的投****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资产,****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但不包括2024年11月28****公司已获得的****公司对**联合****公司的应收账款250,598,350.56元。同时,管理人对《关于以竞价方式确定重整投资人的公告》中“竞价标的”的更正如下:本次竞价****公司重整投资人资格,竞价成功者经债权人会议表决、人民法院裁定为重整投资人后,可成为或指定****公司新股东,****公司100%股权对应的资产,该股权****公司的货币资金、应收账款、高速公路特许经营权、土地使用权、固定资产、在建工程、长期待摊费用等,但不包括2024年11月28****公司已获得的****公司对**联合****公司的应收账款250,598,350.56元。
各意向投资人在提交重整投资方案时可说明其重整投资金额所对应的投资范围不包含前述2024年11月28****公司已获得的****公司对**联合****公司的应收账款250,598,350.56元。
****管理人
2024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