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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新升新苑新苑二路商业房14室商铺公开转让 | ||||||||||||||||||||||||||||||||||||||||||||||||||||||||||||||
项目编号 | **** | ||||||||||||||||||||||||||||||||||||||||||||||||||||||||||||||
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批准单位:**** 批准时间:2024年12月06日 | ||||||||||||||||||||||||||||||||||||||||||||||||||||||||||||||
内部决策情况 | 2024年11月13日,苏新美好****公司董事会决议同意公开转让新升新苑新苑二路商业房14室商铺。 | ||||||||||||||||||||||||||||||||||||||||||||||||||||||||||||||
挂牌日期 | 挂牌起始日期:2024年12月23日 | 挂牌终止日期:2025年01月21日 | |||||||||||||||||||||||||||||||||||||||||||||||||||||||||||||
转让方名称 | 苏新美好****公司 | ||||||||||||||||||||||||||||||||||||||||||||||||||||||||||||||
标的物概况 | 1.概况:新升新苑新苑二路商业房14室:位于**市高新区**路与珠江路交叉口,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不动产权证号为苏(2024)**市不动产权第****737号,建筑面积104.43㎡,土地使用权面积50.12㎡,土地权利类型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土地用途为商业用地/商业服务,土地使用权终止日期为2064年8月14日。 2.房屋抵押情况:无抵押。商铺在租赁中,租赁期自2024年2月1日起至2025年1月31日止,承租方不放弃优先购买权。 | ||||||||||||||||||||||||||||||||||||||||||||||||||||||||||||||
资产评估情况 | 评估机构 | **正合房地产****公司 | |||||||||||||||||||||||||||||||||||||||||||||||||||||||||||||
评估报告书编号 | 苏正合评报字(2024)第1065号 | ||||||||||||||||||||||||||||||||||||||||||||||||||||||||||||||
评估核准(备案)单位 | **** | ||||||||||||||||||||||||||||||||||||||||||||||||||||||||||||||
评估基准日 | 2024年09月30日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万元) | 268.22 | ||||||||||||||||||||||||||||||||||||||||||||||||||||||||||||||
特别事项说明 | 1、自公告期内每周一至周五9:00-16:00可预约看房,看房至少提前一天预约,看房联系人:王女士,电话:0512-****1828、134****0927。 2、受让方必须付清所有受让款项后,方能办理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在完成转让标的变更登记手续后,转让方方能将转让标的交付给受让方。 3、转让标的资产变更登记涉及的双方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等相关费用,由转让方与受让方按照国家房地产交易相关规定和双方约定,由双方各自承担。 4、转让标的资产面积以不动产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为准,转让方和受让方不再另行结算。 5、标的以现状交付,受让方不得以不了解标的资产为由拒绝按现状接受,转让方不承担相关瑕疵修缮义务(如有),公告中标的物情况说明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存在。 6、涉及房地产过户事宜,受让方需自行向**市高新区土地、房产管理部门咨询以确认是否具备购买资格,因受让方不具备购买资格参与转让的,造成不能办理过户手续,引起的所有经济,法律责任均由受让方承担。 以上情况仅供参考,不排除有未知事项及瑕疵存在(包括但不限于已告知的瑕疵)转让方****交易中心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意向方交纳保证金即表明已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受让方应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慎重竞买。 7、其他特别事项详见评估报告。 | ||||||||||||||||||||||||||||||||||||||||||||||||||||||||||||||
转让参考价格 | 人民币268.22万元 | ||||||||||||||||||||||||||||||||||||||||||||||||||||||||||||||
受让方应具备的具体条件 |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企业法人或自然人; 2.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购买转让标的资产的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在报名截止时间前需按规定****交易中心交纳保证金26.83万元(保证金交纳截止时间为2025年1月21日16:00,以实际到账时间为准);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参与本次竞买不存在法律、法规、限购等规定禁止的情形。 | ||||||||||||||||||||||||||||||||||||||||||||||||||||||||||||||
备查文件 | 1、苏新美好****公司董事会决议 2、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新升新苑新苑二路商业房14室不动产的请示 (苏新服务〔2024〕22 号) 3、关于公开挂牌转让新升新苑新苑二路商业房14室不动****集团〔2024〕83号) 4、苏新美好****公司拟房屋转让涉及的单项资产(不动产)项目资产评估报告[苏正合评报字(2024)第1065号] 5、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6、标的基本情况说明 7、标的资产权属证明 8、拟与受让方网签的《**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模板(****中心网签合同为准) 9、房屋租赁合同 10、其他相关材料 | ||||||||||||||||||||||||||||||||||||||||||||||||||||||||||||||
其他说明 | 1.至本公告挂牌期满,若房产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由产权交易机构组织双方按挂牌价与买方报价孰高原则直接签约。如房产征集到两个及两个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则采用电子竞价方式确定最终受让方,电子竞价相关费用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意向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请亲自至实地看房,充分了解转让标的实际情况,意向受让方交纳保证金参与竞买,即表明愿意按照转让标的实际状况竞买并已充分考虑瑕疵风险因素及其他综合因素,愿意按本转让公告要求参与本项目,竞得后未能履约的,保证金不予退还。鉴证费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自承担。 2.为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转让方在此作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非因转让方的原因,意向受让方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违约责任,****交易中心有权依转让方申请扣除意向受让方的保证金,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保证金不足以补偿的,相关方可按实际损失继续追诉:(1)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在电子竞价中以挂牌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未有效报价的;(3)被确定为最终受让方后拒绝办理网签、拒绝办理过户等手续;(4)受让方不具备购买资格,无法签约的;(5)签约后不按约支付全额转让款的。 3.受让方可选择一次性或贷款方式支付房款。(1)受让方选择一次性付款的,意向受让方须在成为最终受让方起3个工作****管理部门办理网签手续,并自网签通过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款支付****交易中心监管账户。后续****管理部门相关规定办理。(2)受让方选择通过贷款支付转让价款的,在成为受让方后3个工作****管理部门与转让方办理网签手续****银行贷款政策规定的首付比例的房屋首付款支付到监管账户,****银行办理贷款的相关手续。自网签通过之日起20****银行仍未成功发放贷款的,受让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其他形式补齐房屋尾款,否则转让方有权单方面与受让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扣除已交纳保证金。受让方支付****交易中心的保证金可在托管资金全额到账后申请返还(等额无息)。不动产登记相关流程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办理。****银行和相关部门咨询,提前了解自身是否符合相关贷款政策,自行承担因未获得贷款而产生违约责任的风险。 4.意向受让方应于2025年1月21日16:00前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报名地点:**市平泷路251****广场西侧裙楼五****交易中心,受理时间:上午9:00-11:00,下午13:00-16:00,不含节假日。登记报名期限结束后,将不再接受其他任何意向受让方报名。 5.意向受让方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需提交的相应材料,企业包括:章程、同意受让标的资产的决议文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复印件、近期的财务报表(近三个月)、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自然人包括: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登记表》、《承诺书》、《关于资格文件的声明函》等。 6.本次公告仅为本次标的转让的简要说明。意向受让方在作出申请受让决定前,应仔细阅读本公告,以及《资产评估报告》和转让方提供的其他材料,并在本标的挂牌期间进行相应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审慎决策。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周女士、杨先生、肖女士 | |||||||||||||||||||||||||||||||||||||||||||||||||||||||||||||
联系电话 | 0512-****0835、****0837、****085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