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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伊尚年产18万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24年12月23日我局对**伊尚年产18万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了审批决定,审批决定具体内容详见附件,公告期自信息发布日起7日届满。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 0797-****779
通讯地址:**** 刁彬
附:关于对《**伊尚年产18万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余行审复字〔2024〕107号余行审复字〔2024〕107号****关于《**伊尚年产18万平方米玻璃制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