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二期-1标段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二期-1标段定标候选人公示(评定分离)
一、项目相关情况
招标项目名称:**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二期-1标段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4年11月14日
开标日期:2024年12月19日
**市新站区排水管网排查整治完善工程二期-1标段定标候选人结果公示如下(排名不分先后):
定标候选人名称:****;****设计院****公司
地址:**省**市**区**路329号;**区**大道745号
投标报价:****40765.68 元(大写:壹亿伍仟伍佰陆拾肆万零柒佰陆拾伍元陆角捌分)
质量:合格
工期:3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集团有限公司;****勘查局****大队;****设计研究院****公司
地址: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片区井岗路68****基地7栋3层309室;**省**市天鹅中路999号;******区二环南路3377号市政设计大厦501室
投标报价:****40836.00 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捌拾肆万零捌佰叁拾陆圆)
质量:合格
工期:3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公司;****研究院;****公司;****工程局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大道5183号;**省**市**路217号;**市**区**南路一段788号;**市**新区**道街**道72号
投标报价:****40835.88 元(大写:壹亿伍仟肆佰捌拾肆万零捌佰叁拾伍元捌角捌分)
质量:合格
工期:3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总院有限公司;******公司;****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高新区**路369号;**省**市**区**公园路8号;**市新站区******广场公寓式商办楼3-502室;**省**市**区**路866号
投标报价:****53554.00 元(大写:壹亿伍仟伍佰叁拾伍万叁仟伍佰伍拾肆圆)
质量:合格
工期:3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定标候选人名称:****集团****公司;******总院****公司;****集团有限公司;中管通地下管线****公司
地址:**市新站区新海大道15号;**市**区**北二路901号;**市会文路2号;**市**区黄村**南路26号(部位:C305)(不可作厂房使用)
投标报价:****66272.00 元(大写:壹亿伍仟伍佰捌拾陆万陆仟贰佰柒拾贰圆)
质量:合格
工期:360日历天
备注说明:详见附件
招标人名称:****
地址:**省****工业园区纬二**
联系人:陈工
联系方式:0551-****3430
招标代理机构名称:****
地址:**市新站高新区文忠路与学府路**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
项目负责人:孙海洋
联系电话:0551-****7672
公示期:2024年12月23日至2024年12月26日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在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节假日休息)向****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市新站高新区文忠路与学府路**智慧产业园A14号楼5层,联系电话:0551-****7672。
若投标人对异议处理有异议的,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电子服务系统网上投诉功能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向**市****管理局督查处提出投诉,联系人:袁工,联系电话:0551-****3530,联系人:胡工,联系电话:0551-****3546。【项目地点在**行政区域以外的项目:向项目所****管理部门(****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二、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一)异议应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线提出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实名提出,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投标人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特此公告。
****
2024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