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序号 | 品名 | 粒形 | 数量(吨) | 储粮形态(散装/包装) | 产地 | 入库等级 | 生产年度 | 质量抽检情况 | 储存地点及仓号 | 看样联系人及电话 | ||||||||||
出糙率(%) | 整精米率(%) | 黄粒米(%) | 杂质(%) | 水分(%) | 黄曲霉毒素B1(ug/kg) | 铅mg/kg | 镉mg/kg | 总汞mg/kg | 无机砷mg/kg | 谷外糙米(%) | ||||||||||
24X22 XJD 123001 | 粳稻 | 短圆颗粒 | 1600 | 散装 | ** | 三级 | 2022 | 82.6 | 61.6 | 0.0 | 0.6 | 13.0 | 未检出 | 未检出 | 0.0021 | 未检出 | 0.217 | 0.7 | **县粮食综合产业园OP21号仓 | 黄德俊:1398 ****667 |
注: 1、成交价为卖方仓内价,不含包装,如需要在仓门前交割交货的,粮食板前费用预计为30元/吨(散粮);卖方承储库收取板前费用的,应开具增值税发票。
2、本合同的粮食出库后,买方不得将其销售给储备粮油单位作为储备粮重新入库,否则一切不良后果和法律责任均由买方承担。
3、粮食质量以仓内实际储粮质量为准,请有意向参与交易的会员提前到实际储存库点看样,确保所竞买的粮食符合自身企业使用用途。不要求看样直接参与竞价的竞得方,视同对粮油质量无异议,履约中无正当理由不得以粮油质量为由拒不履约。
4、交割数量以卖方仓内实际出库数量为准,要求买方包干清仓,由卖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相关事宜请有意参加竞拍者在交易前与卖方联系)。
5、付款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30天内分批或一次性支付全部货款;出库期:买方必须于成交之日起45天内将竞拍的粮油全部拉出卖方承储库点。正月初一前45天内成交的合同,付款期、出库期均可**15天。 6、买方应当严格执行《粮食运输技术指南(试行)》和《食用植物油散装运输规范》等国家粮油运输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载具(火车皮、车辆、包装物、油罐、铺垫物等)装运粮油,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8、联系人:张平 联系电话:139****3943
2024年12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