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
1、是否符合项目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3、消防安全性;
4、人防工程(不含人防指挥工程等涉密工程)防护安全性;
5、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对执行绿色建筑标准的项目,还应当审查是否符合绿色建筑标准及碳排放标准;
6、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7、依法依规必须审查的其他内容。
二、对建设单位送审的项目,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送审项目依法依规不需要进行施工图审查、超出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或属于国家和省规定不予受理情形的,应当即时告知建设单位不受理;
2、送审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建设单位当场更正;
3、送审材料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4、送审项目属于本审查机构资格范围,送审材料符合受理条件要求的,审查机构应当即时受理。
审查机构接收申请材料、提出补正要求、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审查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审查机构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三、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报告书和消防审查意见,并在全套施工图和消防设计专篇上加盖审查专用章。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意见告知书,说明不合格原因。同时,应当将审查意见告知书及审查中发现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问题,报住建行政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消防审查意见和审查意见告知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技术负责人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
(4)重新送审:
对于修改设计需重新送审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应出具新的审查报告书,不再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涉及建设规模或使用功能改变的,审查机构应按新项目出具新的审查合格书等资料,原审查合格书声明作废。审查机构应负责收回原审查合格书及全套资料,并将相关情况报送住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不超过下列时限:
大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12个工作日;中小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为7个工作日。以上时限不包括受理时间、施工图修改和复审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