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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单位代码类型:|
913********956351M | 建设单位法人:周兵 |
喻钡 | 建设单位所在行政区划:******区 |
**市**区望亭镇何家角村杭桥路3号 |
****扩建生产益智积木玩具项目 | 项目代码:**** |
建设性质: | |
2021版本:040-文教办公用品制造;乐器制造;体育用品制造;玩具制造;游艺器材及娱乐用品制造 | 行业类别(国民经济代码):C2452-塑胶玩具制造 |
建设地点: | ******区 ******区 |
经度:120.466111 纬度: 31.419444 | ****机关:****环境局 |
环评批复时间: | 2024-03-05 |
苏环建〔2024〕07第0032号 | 本工程排污许可证编号:913********956351M002Y |
2024-10-25 | 项目实际总投资(万元):2500 |
40 | 运营单位名称:**** |
913********956351M | 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机构名称:**** |
913********956351M | 验收监测单位:******公司 |
913********281546F | 竣工时间:2024-08-31 |
2024-09-01 | 调试结束时间:2024-09-30 |
2024-11-26 | 验收报告公开结束时间:2024-12-24 |
验收报告公开载体: | https://www.****.com/gs/detail/2?id=41126ehTDu |
扩建 | 实际建设情况:扩建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建设内容及规模为:年生产益智积木玩具30000套(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的除外)。 | 实际建设情况:建设规模为:本项目年生产益智积木玩具30000套。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塑料粒子—烘料—注塑成型—UV打印—分拣—组装—检验(不合格品—破碎)—封装入库 | 实际建设情况:塑料粒子—烘料—注塑成型—UV打印—分拣—组装—检验(不合格品—破碎)—封装入库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1.厂区应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公司****处理厂)处理,执行**市****公司****处理厂)接管标准;2.建设单位应落实废气收集和净化技术,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处理效率达到《报告表》提出的要求。北侧车间注塑、防锈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1#排气简排放,南侧车间注塑、防锈工序废气经收集处理后通过25米高2#排气简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标准。加强对生产车间的管理,采取适当措施减少废气无组织排放,厂界无组织废气执行《报告表》中相应排放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附录A中特别排放限值;3.建设单位应采取防振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实际建设情况: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市****公司****处理厂),经**市****公司****处理厂)处理达标后排入沈思桥河。企业与厂区内其他企业共用污水排放口,故不做检测。本项目北侧车间注塑废气、防锈废气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1处理后通过25m高1#排气筒排放;南侧车间注塑废气、防锈废气和印刷废气集气罩收集经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2处理后通过25m高2#排气筒排放;未收集的部分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破碎粉尘在车间内无组织排放;封装废气车间内无组织排放,产量较小,不做定量分析。 由验收监测结果可知,本项目1#、2#排气筒排放的非甲烷总烃、苯乙烯、丙烯腈的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标准;厂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非甲烷总烃的排放浓度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9标准,苯乙烯的排放浓度符合《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丙烯腈的排放浓度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厂房外VOCs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排放浓度符合《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附录A中表A.1特别排放限值。本项目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转噪声及废气处理设施运转噪声。高噪声设备加装减振措施、设置隔声装置等措施,减少设备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验收监测结果表明,本项目昼间、夜间厂界环境噪声测点值均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项目以生产车间边界为起点设置10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等敏感目标,今后该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建设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 实际建设情况:项目已设置以生产车间为边界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无环境敏感目标。 |
无 | 是否属于重大变动:|
0 | 0 | 0.12 | 0 | 0 | 0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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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 0 | 0.0041 | 0 | 0 | 0 | 0 | / |
1 | 二级活性炭吸附1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及表9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监测 | |
2 | 二级活性炭吸附2 | 《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含2024年修改单)表5及表9排放限值、《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1二级新扩改建标准限值、**省《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3标准限值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监测 |
1 | 隔声减震措施 |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 按环评建设 | 按规范监测 |
1 | 危险废物、一般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分类收集。项目实施后产生的危险废物为:废包装容器(900-041-49),废抹布(900-041-49),废液压油(900-218-08),废油桶(900-249-08),废活性炭(900-039-49)。该项目应配套建设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面积不小于20m2,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签。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要求加强日常管理,危险废物情况记录上应注明危险废物的名称、来源、数量、特性和包装容器的类别、入库日期、存放库位、废物出库日期及接收单位名称。危险废物应该委托持有有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具备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进行处理,安排专人负责、全程跟踪,禁止将危险废物排放至环境中。废包装材料经收集后外售处置,不得外排,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一般工业固废仓库面积不小于10m2。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理,不得随意扔撒或者堆放; | 本项目固废主要为废包装材料、废包装容器、废抹布、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和生活垃圾。废包装材料委托****处置,废包装容器、废抹布、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委托******公司处置;生活垃圾由**市**区望****经济**社定期清运。本项目建设一般固废储存区1个,面积25m2,用于存放废包装材料;本项目建设危废仓库1个,面积20m2,用于存放废包装容器、废抹布、废液压油、废油桶、废活性炭。危废仓库场地的设置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进行了规范设置,一般工业固体废弃物暂存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要求进行了规范设置。 |
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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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 验收阶段落实情况: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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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未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要求建设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或者环境保护设施未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产使用 |
2 | 污染物排放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或者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控制要求 |
3 |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该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建设单位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未经批准 |
4 | 建设过程中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未治理完成,或者造成重大生态破坏未恢复 |
5 |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 |
6 | 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环境保护设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能力不能满足主体工程需要 |
7 | 建设单位因该建设项目违反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尚未改正完成 |
8 | 验收报告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项、遗漏,或者验收结论不明确、不合理 |
9 | 其他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得通过环境保护验收 |
不存在上述情况 | |
验收结论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