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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我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思表示,转让标的权属清晰,除已披露的事项外,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不存在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交易的情形;对于设定担保物权的产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涉及政府社会公共管理事项的,****政府有关部门履行相关审核、备案等程序;
(2)本次转让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转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交易过程中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联交所相关交易规则及规定,恪守转让公告约定,按照相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5)我方已认真考虑本次转让行为可能导致的企业经营、行业、市场、政策以及其他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自行承担可能存在的一切交易风险。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及联交所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及其他法律责任。
标的企业基本情况 | |||||
标的企业名称 | ****公司 | ||||
注册地(地址) | **区建设大道933****银行大厦 | ||||
法定代表人 | 刘波 | ||||
企业类型 | ****公司(其他内资) | ||||
成立时间 | 1997-12-15 | ||||
注册资本 | 482784.580800万元 | ||||
注册资本币种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国有控股企业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914********248067P | ||||
经营范围 |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业务;代理地方财政信用周转使用资金的委托存贷款业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换;外汇担保;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结汇、售汇、自营外汇买卖或者代客外汇买卖;外汇借款、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办理政策性住房金融业务;****监局****管理局批准的其他业务。 | ||||
职工人数 | 4748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否 | ||||
标的企业股权结构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
1 | ****公司 | 13.11 | |||
2 | ****公司 | 11.4 | |||
3 | ****集团****公司 | 9.78 | |||
4 | ****公司 | 6.99 | |||
5 | ****财政局 | 4.27 | |||
6 | ****集团有限公司 | 4.14 | |||
7 | ****公司 | 4.14 | |||
8 | ******公司 | 3.65 | |||
9 | ****公司 | 2.09 | |||
10 | **** | 0.51 | |||
11 | 其余股东 | 39.92 | |||
主要财务指标(万元) | |||||
年度审计报告 | |||||
年度 | 2023 | 营业收入 | 856697.000000 | ||
利润总额 | 57663.600000 | 净利润 | 141186.500000 | ||
资产总计 | ****7074.000000 | 负债总计 | ****0046.900000 | ||
所有者权益 | ****027.100000 | 审计机构 | ****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 ||
企业财务报告 | |||||
报表日期 | 2023-12-31 | 营业收入 | 856697.000000 | ||
利润总额 | 57663.600000 | 净利润 | 141186.500000 | ||
资产总计 | ****7074.000000 | 负债总计 | ****0046.900000 | ||
所有者权益 | ****027.100000 | ||||
资产评估情况(万元) | |||||
评估机构 | **中企华****公司 | ||||
核准(备案)机构 | **** | ||||
核准备案日期 | 2024-09-05 | ||||
评估基准日 | 2023-12-31 | ||||
项目 | 账面价值(万元) | 评估价值(万元) | |||
资产总计 | - | - | |||
负债总计 | - | - | |||
净资产 | 12423.000000 | 13017.410000 | |||
转让标的对应评估值 | 13017.410000 | ||||
内部审议情况 | 其他 | ||||
重要信息披露 | |||||
其他披露内容 | 1、财务报表披露内容来自标的企业2023年度审计报告。 2、****公司于2024年10月18日公告,对截至2024年6月11日本行股东名册中登记在册的股东进行2023年度利润分配。 | ||||
重大债权债务事项 | 无 | ||||
提示提醒等内容 | 无 | ||||
管理层拟参与受让意向 | 否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
转让方名称 | **** | ||||
注册地(住所) | **市西**金融大街31号 | ||||
经济类型 | ****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0.51%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0.51%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资委监管中央企业 | ||||
所属集团或主管部门名称 | **** | ||||
批准单位名称 | **** |
交易条件 | |||
交易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支付 | ||
与转让相关其他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在充分了解产权标的情况,并在被确认受让资格后3个工作日内,按产权转让公告的约定递交交易保证金人民币2733万元****银行账户,即为意向受让方在《产权受让申请书》中对转让方做出接受交易条件并以不低于挂牌价格受让产权标的承诺的确认,成为产权标的的竞买人。意向受让方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资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在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支付完剩余价款后,交易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款。竞买人未被确定受让方且不存在违规违约情形的,其交纳的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全额返还。 2、信息发布期满,如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递交受让申请文件及交易保证金的,采取协议转让方式成交。竞买人应当以不低于转让底价的价格受让产权,并按照**联交所的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通过**联交所网络竞价平台进行报价,报价高于或等于转让底价的,确定受让方。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转让方与其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信息发布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采取网络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和受让价格。竞买人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应按照《网络竞价方案》的要求签订产权交易合同。 3、本次产权交易价款采用一次性支付。受让方应当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联交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价****银行账户。 4、为保护交易各方合法利益,转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资格确认且交纳保证金,即成为竞买人并对如下内容作出承诺:如竞买人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形,转让方可以以意向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联交所组织交易的相关服务费用后,依法依规向意向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联交所将按照交易保证金相关规则处理。(1)只征集到一个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产权交易机构通知的规定时限内,竞买人未通过产权交易系统进行有效报价的;②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在5个工作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竞买人;①在网络竞价中竞买人未提交竞买文件的;②在网络竞价中各竞买人均未有效报价的;③竞买人通过网络竞价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照产权交易有关规则签订《产权交易合同》的;(3)未按照《产权交易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4)违反产权交易保证金的有关规定或其他违规违约情形的。 5、意向受让方须同意并书面承诺: ①同意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②同意在《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外的剩余产权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 ③同意在股权交易价款、交易服务费全部支付完毕后,****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④****交易所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经转让方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将全部转让价款划转至转让方指定账户;⑤已充分知晓《****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银行法》、《****银行、****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关于加强非金融企业投资金融机构监管的指导意见》、《中国****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规范性文****银行股东资格条件的相关要求和其所属行业监管机****银行的相关要求,并在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为本项目受让方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受让标的,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⑥已充分知晓**联交所向意向受让方出具的《交易保证金交纳通知》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意向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不代表**联交所及转让方对受让方符**为标的企业股东的全部条件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联交所及转让方亦不对受让方的股东资格能获得监管部门的同意或核准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及承诺;⑦若成为最终受让方,将自行办理股权变更手续,转让方只提供必要的协助;若非转让方原因导致无法办理股权变更手续的,受让方须承担全部责任及后果。 6、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股权转让项目信息披露的所有内容及其所涉的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且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应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 2、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商业信用,无不良经营记录。 4、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保证金设定 | |||
是否交纳保证金 | 是 | ||
交纳金额 | 2733.000000万元 | ||
交纳时间 | 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交易方式 |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多次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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