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游县南江造漆厂地块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报告公示

审批
浙江-衢州-龙游县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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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块位于位于**县小**镇,西虎线以东,****村委会以北,总占地面积为5012m2,地块中心桩号为东经119.160327°,北纬29.05422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82045XD;厂址位于**省**市**县小******木材厂内。

根据《关于公布**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搬迁改造企业名单的通知》(浙危改办〔2018〕1号),上述企业被列入关闭退出计划。根据《关于**县2020年土壤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的协调会议纪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20〕133号),因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企业关停搬迁需要,原则性同意****“生产转经营”,暂缓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工作,待经营活动终止之后再行落实,同时相关部门需加强监管,谨防逃避土壤污染责任的事件发生。根据会议精神,县经信局、****管理局、****分局于2020年9月28日日通过了企业关闭退出验收。同年企业“生产转经营”,停止生产活动。

****管理局《关于****、**羚羊造漆厂“生产转经营”许可证核发情况的告知函》,****管理局于2021年3月12日同时核发了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登记编号****号经营方式为带储存经营。两家企业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已于2024年3月11日到期,且未再续证。

根据《关于请加强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腾退土地污染防治工作的函》(土壤函〔2019〕20号)要求,相关单位应开展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包括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修复、风险管控效果评估、修复效果评估、后期管理等)。

对照《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42号)从事过化工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用地,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以及用途拟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开展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并对上述活动的结果负责。

为摸清场地内土壤、地下水污染状况,我单位受****委托,根据场地内污染源分布等情况的调查进行分析。我单位委托第三方单位完成土壤及地下水采样和检测工作。

根据项目说明获知,本地块为工业用地,属于《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规定的城市建设用地中的第二类用地,因此本次调查评价根据第二类用地的评价标准进行评价。

土壤的评价标准采用《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技术导则》(DB33/T892-2022)中的非敏感用地筛选值、**省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DB13/T5216—2020)中的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市地方标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筛选值和管制值》(DB4403/T67—2020)土壤风险评估第二类用地筛选值进行评价。

地下水评价标准选择《地下水环境质量标准》(GB/T14848-2017)IV类标准,部分污染因子在《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无对应标准及限值要求的,参考《**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与修复方案编制、风险管控与修复效果评估工作的补充规定(试行)》的附件5**市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风险管控筛选值补充指标第二类用地筛选值。

土壤检测指标包括pH、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石油烃、总铬、甲醛、乙腈,共50项,本调查地块土壤样品场地内各土壤样品及对照点重金属和无机物、挥发性有机物、半挥发性有机物检出13项,包括:砷、镉、铜、铅、汞、镍、总铬、甲苯、间/对-二甲苯、茚并[1,2,3-cd]芘、苯并[a]芘检、pH、石油烃(C10-C40)、甲醛;除pH外,各检出因子浓度均未超过《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筛选值;土壤pH呈碱性;其余37项均未检出(小于检出限)。

地下水检测指标包括重金属及无机物(7项)、VOCS(27项)、SVOCs(11项)、常规项35项(去除微生物指标2项)、石油烃C10-C40、总铬、甲醛、乙腈,共74项,本次调查地下水样品中检出23项,包括pH、总硬度、溶解性总固体、硫酸盐、氯化物、挥发酚、阴离子表面活性剂、耗氧量、氨氮、色度、浑浊度、肉眼可见物、锰、钠、亚硝酸盐、硝酸盐、氟化物、砷、2-氯酚、硝基苯、萘、石油烃C10-C40各项检出因子均未超过《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2017)中的IV类标准,其余51项未检出。

浑浊度及肉眼可见物属于感官性质及一般化学指标,不属于有毒有害指标,且本地块所在区域地下水不开发,不在地下水饮用水源(在用、备用、应急、规划水源)补给径流区和保护区内,根据《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指南》,无需启动地下水污染健康风险评估工作。

综上所述,****地块项目满足《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中第二类用地用途要求,可直接用于后续的再开发利用,本地块可结束初步调查,无需启动详细调查及风险评估程序。

现调查结束,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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