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辽宁飞洋塑业有限公司新建年产2000吨塑料包装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审批
辽宁-锦州-北镇市
发布时间: 2024年12月26日
项目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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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编号: 锦环审函〔2024〕2-25号 发文日期: 2024-1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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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名称: 关于****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包装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关于****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包装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公司:

你单位委托****编制的《****公司**年产2000吨塑料包装膜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经研究,现就修改后的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公司成立于2009年,位于**市廖屯镇沈屯村,地理位置坐标东经121°46′44.041″,北纬41°29′4.312″,占地面积为43060平方米,主要产品为塑料编织袋,现产量为3750t/a。为了满足市场需求,总投资200万元在现有厂区内新增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包装膜生产。主要建设内容:对现有原车间生产及治理设施进行调整,新增6台吹膜机、1套拉丝机组、1台覆膜机、3台彩印机、1台分切机、8台切缝机、2台折边机、1台割管机,减少47台圆织机、5台制袋机;将原有5#车间2台彩印机及污染治理设施搬到6#车间,原5#车间变为库房;调整6#车间生产设施及生产线,设置吹膜机6台、印刷机8台、制袋机1台、倒卷机2台、打包机1台、分切机1台,**一条塑料编织袋内衬塑料包装膜生产线,年产塑料包装膜2000吨。

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减缓和控制。从生态环境角度考虑,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的环境影响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环境管理中,你单位须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着重落实以下要求:

(一)加强废水污染防治。生活污水经防渗旱厕处理后,定期清掏,不外排。

(二)加强废气污染防治

1.调整造粒车间(7#)废气治理设施,造粒废气集气罩收集经水喷淋+静电捕集器+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高排气筒(DA001)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标准要求。

2.吹膜车间(6#)密闭,印刷、吹膜工序废气集气罩、管道收集经1套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根15米排气筒(DA004)有组织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表1标准,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标准,臭气浓度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454-93)表2标准;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特别排放限值等标准;厂界外颗粒物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中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印刷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21/3161—2019)中表2厂界无组织标准,臭气浓度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表1标准。

(三)加强噪声污染防治。项目噪声主要来源设备运转产生的机械噪声。选用低噪声设备,切实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消声、隔振、减振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四)落实固废的规范堆放和安全处置措施。边角料、不合格品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废油墨桶暂存于危险废物贮存间,交由具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处理。固体废物在厂内的堆放、贮存、转移应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标准要求。危险废物处置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要求。危险废物应委托具备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并按规定办理危险废物转移处理手续。

(五)按《报告表》提出的环境管理与监测计划实施日常环境管理与监测。按照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

(六)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和事故减缓措施。加强设备运行及环境风险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风险防范措施,采取切实可行的工程控制和管理措施,防止发生环境污染事故。项目建成后应及时修编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环境保护部门备案。

(七)根据《报告表》要求,厂区卫生防护距离50米。该范围内目前无环境敏感目标,今后该范围内亦不得**住宅、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

(八)严格执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控制要求,本项目实施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为:VOCS1.3698吨/年。

三、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你单位应当对《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加强生态环境管理,推进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

四、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变更排污许可证,未变更排污许可证不得排放污染物。

五、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工程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实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营运。

六、项目应严格按照《报告表》所列的地点、工艺、性质、规模进行建设,确因特殊情况变更上述要素或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开工建设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环评手续。

七、由**市生态****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监督,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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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6日

4192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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