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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参保人员:
******公司(医保编码:40015,国家编码:P320****1577,地址:**市**区太行路11号汉风花苑10号楼1-105、106)因暂停医保服务协议超过180日,仍未向医保经办机构提出继续履行医保协议申请。。
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保障局令第3号)之规定,我中心与******公司签订的《**市基本****药店服务协议》自2025年1月1日起自动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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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