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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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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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4)92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省农****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省农****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410万元(第一包:160万元,第二包:250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区海湖大道延伸段30号科技园B幢2楼B2-609

被投诉人1:**致一辰源****公司

地址:**省**市******广场3号楼2614号

被投诉人2:**省农****检测中心

地址:**省**市**区**西路708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6****商贸有限公司对“**省农****检测中心动物防疫及动物卫生安全监督专项” 第一包、第二包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2、3:第一包招标文件“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串接质谱联用仪”中“二、气相色谱仪部分”的“3、分流/不分流毛细管进样口”第3.3条、“三、质谱部分”的“1、基本性能”第1.7条、“3、质量分析器”第3.1条技术参数要求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有三个品牌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三重四极杆气相色谱串接质谱联用仪”中“二、气相色谱仪部分”的“3、分流/不分流毛细管进样口”第3.3条、“三、质谱部分”的“1、基本性能”第1.7条、“3、质量分析器”第3.1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1、2、3不成立。

投诉事项4、5、6:第二包招标文件“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二、串联质谱仪性能技术要求”第*5条、第*7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仅有一个品牌能满足,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相关答复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有三个品牌不满足第二包招标文件“液相色谱-质谱联用仪”中“二、串联质谱仪性能技术要求”第*5条、第*7条、第*19条技术参数要求,前述参数要求不具有唯一性和排他性。故投诉事项4、5、6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驳****商贸有限公司的投诉。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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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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