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第二临床医学院)磁共振设备维保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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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5年01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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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2024)90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机关对“****医院****学院)磁共振设备维保项目”(项目编号:****)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医院****学院)磁共振设备维保项目

项目编号:****

项目预算:303万元(第一包:163万元)

投诉人:******公司

地址:**省**市高新区丈八五路41号高科尚都摩卡1幢10405室

被投诉人1:****中心有限公司

地址:**省**市**区飞雁街118号1-19层

被投诉人2:****医院

地址:**省**市**区萃英门80号

第一包中标供应商:****

地址:**省**市**区天安智慧城6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12月2日收到的******公司对“****医院****学院)磁共振设备维保项目”第一包采购文件、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第一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且前述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无三家以上生产厂家能够满足该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投诉人就投诉所涉技术参数要求具有指向性的内容,未在法定质疑期内进行质疑,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十条的规定,应予驳回。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技术响应表》中就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响应为“负偏离”,因此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前述技术参数要求,评标委员会已扣除该供应商相应分数,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人关于第一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11条技术参数要求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第一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只有原厂及其授权供应****工厂获得全新磁体,其他供应商无新磁体更换能力,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参与其他项目中可以实现更换新磁体、磁体除冰、磁体失超恢复、梯度线圈更换、冷头更换和液氦添加等维保服务的相关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9条技术参数要求和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2不成立。

投诉事项3:第一包中标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10条技术参数要求。

经核查,根据第一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及其答复材料、评标委员会打分说明、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第一包中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备履行该项目能力的相关材料,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第一包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不满足第一包招标文件“第四章 采购项目需求”中“第二部分 技术要求”第10条技术参数要求。故投诉事项3不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部分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第一包采购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第一包采购活动。

2、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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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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